法律分析: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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