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特级伤残补助标准为:
1、生活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执行,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2、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保险公司或者医疗救助机构提供补助。其中,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应按规定开展保障工作,对不在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报销;当地医疗救助机构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应给予全额救助。
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
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8个月;
6、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6个月;
7、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3个月;
8、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1个月;
9、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
10、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7个月。
综上所述,特级伤残补助标准指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无法覆盖或者未能完全赔付的特级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医疗费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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