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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离婚怎么保护自己?

来源:爱站旅游

法律分析:

1、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应防止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认可,在这种类型中又以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向父母或其他的亲属举债的较为普遍,也较难认定。

3、在离婚特别是在的过程中,应对夫妻双方没有明确提出处理的债务的承担做一个约定,比如约定谁名下的债务由谁承担等,这样可以避免一旦在离婚后有什么隐性债务产生后,双方对如何承担有个约定,虽然这样的约定对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但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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