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是以学生的身份实习的,目的只是勤工俭学,不以就业为目的,自然不能视为就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校生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大学生工作劳动合同可以签吗
首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
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从张某反映的情况来看,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且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张某的目的明显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张某和某机械公司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很明显,张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生能到单位工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你还保留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生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就业协议形成的三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如何与在校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只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作为已经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校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假期勤工俭学、实习等情况,并非一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假期勤工俭学。有的在校大学生可能会利用假期进入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直至假期结束,不能够持续稳定的工作。此种情况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根据该规定,同时考虑到在校生应以学习为主,接受学校教育才是应当予以鼓励支持的状态,特别是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往往与自身所学的专业关联不大,只能从事部分辅助性的工作等,基于上述因素,认为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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