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宁波电动自行车上牌新规定如下:
1、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法律依据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应当注册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安全部件完整、安全性能良好,并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三)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散等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形;
(四)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开启前大灯,超车时提前鸣号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
(七)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八)不得以手持等危害交通安全的方式使用电话;
(九)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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