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在10%-20%范围内减轻处罚,可判5-5.5年。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
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
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量刑能减刑的幅度是10%到30%,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量刑基础行从轻处罚,减少刑期。侦办过程中会要求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包括的量刑意见,通常情况下会采纳意见。办案机关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定基准刑,然后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30%-10%的量刑从宽激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侦查、人民审查起诉、人民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宣告判决刑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可以给予10%到30%的减轻幅度适当确定。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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