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各省可根据地方规定,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劳社厅的复函,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用于基本生活保障,故不予补发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后的差额部分。
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营业执照即是重新就业,不可再继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各省可能会有地方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复函》(劳社厅发明电〔1999〕24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你省根据地方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鉴于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作为扶持生产资金支付的,不是用于保险基本生活的,我们意见,对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已经自谋职业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后的差额部分。”
拓展延伸
办理营业执照后,如何影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办理营业执照后,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会产生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一旦您办理了营业执照,意味着您已经开始了自己的创业或就业活动,不再属于失业人员范畴。因此,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您将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请注意,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失业人员将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金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而重新就业被视为不再属于失业人员范畴。不过,各省可能会有地方规定,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就业的情况,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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