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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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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职务技术成果

从概念上讲,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概念做以下解析:

1、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2、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3、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二、职务技术成果有哪些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归谁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也就是说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但职务技术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不属于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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