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北京x有限公司赵、闫因条件成立,决定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请上述两人到x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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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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