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出资而没有进行合伙经营活动,而且固定按每月分红,对合伙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不具共担风险的合伙基本特征。综合以上可以确定,合伙人可以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只是一般的借款关系,不是合伙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合伙具有以合伙人为信任为基础的典型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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