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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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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补缴出资、补足非货币财产差额等。发起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未成立时的费用和债务承担、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签订合同的责任等方面。根据具体情况,责任由发起人或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一、公司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第一,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第二,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第四,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结语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首先,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发起人应补缴,并其他发起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若发现非货币财产出资金额低于章程规定,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发起人还需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的返还和利息补偿的连带责任。发起人责任主要包括清偿费用和债务、承担侵权赔偿、承担合同责任等。根据具体情况,责任承担主体可能是有过错的发起人、全体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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