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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厂特种设备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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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厂特种设备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本厂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内各种部件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检查: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辐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六条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一)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有无异常情况;

(常检查。

(二)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三)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及时与生产技术部联系,办理检测手续,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厂区道路管理

(一) 厂区道路经常保持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两旁堆放物件。

(二) 占路或破路须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进行。但主要干道必须保证消防车辆可以通过,破路后应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做好路面恢复工作。

(三) 占路或破路处应悬挂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四) 厂区道路禁止履带式车辆通行。特殊情况应采取保护路面措施,向厂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通行,违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五) 由于车辆行驶或工作不慎,将道路两旁树木、照明灯杆、警示牌等损坏者,应主动报告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肇事后不予报告,查出后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一) 厂内机动车辆须持有市劳动局发放的车辆牌照方得行驶。

(二)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嗽叭、括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须保持齐全、有效。

(三)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严重近视、耳聋、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病等妨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人员。超过退休年龄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四)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驾驶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驾驶。

(四)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须遵守下列禁令:

(五) 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人货混装;严禁超速开车;严禁超标装载;严禁违章超车;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严禁在下坡或交通繁忙地段空档滑行。

(六) 重型机动车辆行驶(包括各种履带式车辆、大型吊车及超长、超宽、超高车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事先到保卫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七) 各级领导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禁止非公事私自开车。

(八) 厂区限速为5公里/小时,车辆行驶要礼让三先,转角处谨慎驾驶,鸣号缓行,车辆停放要不影响厂区各主要交通道路,厂内禁止超车。

第二十 叉车、电瓶车司机安全规定

(一) 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发给合格证件,方能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二) 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器、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三) 车辆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在厂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房车间、库房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四) 叉车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三分之二。运行时铲件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0.5米。

(五) 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

(六)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火,叉车的铲脚应放落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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