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除破产费用和一般债务之外,由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各种债务。共益债务包括六种内容: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完成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
法律分析
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内容: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完成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律师补充: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拓展延伸
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指在多个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确定清偿的先后顺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共益债务清偿顺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比例受偿;
2. 如果同一顺序的债权人确定的份额比例无法确定,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 如果同一顺序的债权人确定的份额比例和债权比例都无法确定,则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原则确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之间相互拖欠债务,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受到损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该按照这些规定,在共益债务清偿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益债务包括六种情况。其中,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完成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应按照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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