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是: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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