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经济犯罪中的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单位经济犯罪中的法人主体。单位经济犯罪中的法人主体是单位经济犯罪的基本主体。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而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的确立,则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中法人可能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因而需要刑事法律的介入。然而依照传统的刑法概念是无法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的,只有确立法人为刑事责任主体,才能追究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可见,法人刑事责任主体从一开始就属于经济刑法的范围,是作为经济犯罪的主体而存在,法人是经济犯罪的基本主体,因而也就是单位经济犯罪的基本主体。现行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属于法人范围。所谓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此外公司还包括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个人出资或个人合伙出资的公司。公司能够成为单位经济犯罪的主体,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公司是我国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以公司名义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和实施各种举措,甚至以企业名义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主要也是公司所为;其二,公司本身具备合法性、营利性和社团性的特征,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拥有自己财产的经济实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公司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础所在;公司的一切活动围绕营利进行,营利是公司一切活动的目的,这种营利目的是公司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成为单位经济犯罪主体的主观条件;公司是至少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经济联合体(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社团性是公司组成单位经济犯罪主体的客观条件。司法实践表明,以公司形式实施的经济犯罪是单位经济犯罪的主要形式,这是现行刑法为什么将公司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单独作规定的原因所在。单位经济犯罪的非法人单位团体,是指那种形式上具备了法人条件但却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组织。由于这类团体或组织将来可能会取得法人资格,因此有的学者将非法人团体组织说成是“过渡主体”[
④].非法人团体组织的确是经济犯罪中最不稳定的但又是主要的主体形式,它可能发展成法人主体,也可能由于团体组织的解散而成为若干个自然人主体。但是,从经济刑法的角度看,非法人团体组织同法人具有同样的主体资格,至于称其为“过渡主体”还是其他什么主体,都不影响其作为经济犯罪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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