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接受委托
1、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2、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一、辩护律师往往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