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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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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3.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的违约金。3.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的违约金。第九条其他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诉讼。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退还抵押人。3.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份,相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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