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烧碱、硫酸技术要求
1、总则
1、本技术要求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发电有限公司所用盐酸、烧碱及硫酸的技术及售后服务部分。
2、本技术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货方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的优质产品。
3、在签定合同之后,采购方保留对本技术要求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供货方应予以配合。
2、技术要求
1、技术指标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备注1工业合成盐酸400吨,浓度:31,铁含量0.01%。符GB320-2006。以实际送货量结算。2氢氧化钠(离子膜碱)500吨,浓度:31,碳酸钠含量0.4%,氯化钠含量0.1%。符合GBT11199-2006。以实际送货量结算。3浓硫酸1200吨,浓度:夏季98,冬季92.5。以实际送货量结算。
2、技术规范2.1货物计量和检验货物计量以采购方计量数据为准,货物检验以采购方检验分析报告为准,计量结果和检验报告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如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产生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并以出具的化验报告为准。2.2货物质量要求2.2.1供货方所供货物应符合采购方质量参数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2.2.2供货方每批提供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同批货物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并注明货物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及出厂日期等信息。2.2.3货物首次入厂须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药剂保存方法、物理化学特性、提供有无危害特性、急救措施、分析化验方法和验收标准及操作注意事项等书面资料。2.2.4采购方将对供货方所供货物进行不定期的全项目送检,产品检验和测定依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2.2.5采购方有权对供货方所供货物进行抽检或送检,检验结果作为验收依据,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拒绝接收,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货方承担。2.2.6若供货期间出现两次质量不合格(含两次)或出现一次因酸碱质量原因引起的树脂污染及水汽质量恶化等事故,采购方有权终止采购协议,并没收抵押金。2.2.7供货期间,供货方(或货源发生变更时)应提供一份由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药品全分析报告。2.3交货要求2.3.1供货方承诺货物供应及时,接到采购方供货通知(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格的产品送到指定位置。供货方供货到厂后,联系化行控制室(037XXXX2343),由其联系化验室取样化验,合格后进行过磅及卸货。2.3.2供货方应确保供货能力能满足采购方正常运行生产所需的药剂数量。供货方不能满足生产所需用量时,采购方有权解除采购协议。2.4运输、装卸要求2.4.1运输货物的车辆合格及行车安全由供货方自行负责,供货方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环保等有关规定。2.4.2货物运输、装卸等所用的车辆、工具等均由供货方负责提供。2.4.3供货方的现场工作人员(司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操作证等相应的技术资质和专业水平,并自行配备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2.4.4供货方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填写酸碱交接记录等单据。2.4.5供货方的现场工作人员(司机、操作人员)负责卸货现场的车辆操作及与采购方就地设备的连接操作,并对连接接口的安全性、严密性负责。2.4.6在运输中和卸货过程中因供货方设备或操作原因造成酸碱泄漏及损失由供货方负责。2.4.7在厂区因酸碱泄漏造成污染或损坏情况,视情节轻重,由安生部出具相应考核单。2.4.8供货方有义务为正常供货提供保障措施,采购方办理危险化学品必需的备案手续等,供货方有义务协助采购方办理相关手续。2.4.9供货方应保持现场设备整洁与环境卫生,现场发生药剂泄漏由供货方负责冲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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