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工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生产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化工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均应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化工公司的各部门及单位,都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按义务消防队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程序及预案规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各工段、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工段、班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班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行政副职对所分管工作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举办大型员工集会、晚会、焰火等活动,其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设备、技术设计,施工、消防建审由主管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租赁、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鉴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考核。
第十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九条下列单位、岗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实行严格管理:
(一)电石炉车间
(二)原料车间;
(三)化验室;
第二十条消防重点单位和岗位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公司消防管理人员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单位、岗位,除实行严格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二)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四)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对于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岗位或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品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应加强设备、贮罐的维修、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以免引起火灾。
第二十一条生产工作岗位严禁堆积与生产工作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检修完毕后对遗留下的可燃杂物,检修单位应负责打扫干净。
第二十一条企业生产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杂物,严禁随便搭设易燃建筑,因工作检修所需搭设的建筑物,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案,方可搭设。工程完毕,应立即拆除。
第二十一条禁火区内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更不准随意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用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动火规定。凡保温取暖或生产需要生临时火炉时,必须报请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按动火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化学物品、各种油类、氧气瓶、电石、乙炔气瓶等均应保存于专门的仓库内,定期检查,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要求,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凡工程需要占用消防道路的,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区域内一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室内外消防栓、泵、水带等)按分担区域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维修,使之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只作消防专用,严禁擅自动用,违者按公司消防专业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电器设备管理,严防因电线破损漏电、倒杆、断线、设备运行短路,电火花引起火灾发生,一切电器设备安装、维修、管理必须由电工按照安全用电规程进行。储存易燃、易爆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高层生产用房、塔、总变、分变、高压电机必须设有避雷装置,而且应由管电部门定期测试。
第三十一条机器上的防火、防爆装置、阻止回火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经常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罐区、仓库,以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平面图、水电图、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各项目组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动火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举办大型员工晚会、焰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防火安全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消防通道管理;
(四)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五)火灾隐患整改;
(六)用火用电管理;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
(八)义务消防队管理;
(九)灭火事故预案制定、演练;
(十)消防安全奖、惩;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生产、学习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在消防通道上堆放设备、物资等;
(五)其它影响安全疏散和影响消防通道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固定灭火装置的单位应当落实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和值班制度,保证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在公司住宿的员工,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安全巡查,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四)其他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条防火巡查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防火巡查应有巡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公司每逢重大节日和季节转换开展防火检查,专职人员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其他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工段每周进行防火检查,班组每日进行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器材使用、保管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固定灭火、自动灭火设施运行情况是否完好;
(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对配备在岗位的灭火器材应加强维护、保养,不得损坏、丢失,并列入班组交制度。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五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或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固定、自动灭火装置失灵,无人管理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和损坏消防器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整改的。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或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本单位消防管理人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落实整改。
第五十一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单位应作好整改记录,备案。
第六章宣传教育培训第五十四条每年5月25日为公司消防安全教育日。
第五十一条每年11月9日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五十一条公司根据自治区、市、师消防部门要求适时开展各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都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生产、经营、储运等性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其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补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一条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十一条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教育员工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规程及安全规程,不违章作业。
第六十一条加强对要害部位的员工及特殊工种(电工、焊工、炉面操作工、炉底操作工、液压工、维修工、烘干岗位工、收尘工、库管、化验员等)的防火安全教育。
第六十一条凡新进企业员工、企业岗位员工调动和来企业实习的外来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会同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防火安全知识。
第七章消防队伍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成立两级的消防组织即:公司义务消防队和各单位义务消防队,以加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六十四条公司义务消防队实行24小时待命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参照消防队执勤条例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秩序。第六十五条义务消防队业务技能训练,重点部位灭火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六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由各单位按照单位总人数的20%比例建立、确定队长、副队长以及按照公司义务消防队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程序及预案按车间班组设立分队长、灭火班长和事故应急处理班长,并明确职责。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教育训练,生产技术部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十一条义务消防队除担负本公司的灭火任务外,服从公司调动,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
第六十一条义务消防队应当对重点部位建立灭火救援预案,实施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八章灭火救援预案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的性质,对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制定灭火预案。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义务消防队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程序及预案规定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修改预案。
第七十一条灭火预案的制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
1、灭火班;2、事故应急处理班;
3、通讯联络方式;
4、组织疏散;
5、灭火力量调集;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人员调集组织指挥程序;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九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能反应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七十四条消防档案应由单位安全员保管备查。第七十五条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生产装置、设施的基本情况、耐火等级以及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及防护装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设施、器材保养、检查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检查人员、时间、部位发现的隐患;
4、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参加时间、人员、地点、内容;
5、火灾情况记录;
6、火灾事故预案演练记录、时间、部位、参加人员;
7、消防安全奖惩情况。
第十章奖惩第七十六条公司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分别在“5.24”、“11.9”活动中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检查、考核、评比、总结。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还应对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违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七十一条对造成后果的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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