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市上下都要严起来、紧起来、动起来。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扛起属地管控责任,严格督办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提升公共场所防疫举措,强化各类大型活动和重点场所管控,非必要不举办大型活动、演出等。各行业主体要切实落实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要场所防护措施和筛查检测,严格执行各类公共场所、营业场所常态化精准防控管理措施,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要求。广大市民要树立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无论居家生活,还是外出购物、工作差旅,都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外出注意戴好口罩,减少人员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出入公共场合主动配合测温、“一码双查”等各项防控措施,时刻绷紧个人防护这根弦。积极、主动接种疫苗,保护个人健康,提高抗击新冠病毒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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