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要求和办理流程以及法律依据。申请人需满足申请范围在本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车辆需满足非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三个条件。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三个步骤。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
法律分析
一、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要求,请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范围在本机关职权范围之内;
2. 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
3. 车辆需满足非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二、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受理补领业务
2、审查与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批准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在规定上悬挂号牌。对于非机动车的车辆合格标志补办问题,北京市交通部门给出了具体的办理流程。
首先,车主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以及补办合格标志所需的材料到北京市交通部门设立的办理点进行办理。办理点将审核所需材料,若材料齐全则当场办理,并发放补办合格标志。
其次,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非机动车,办理点将告知车主不符合的原因,并告知其可以进行整改后再次办理合格标志补办。若车主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则办理点将不予办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补办合格标志后,车主应当将补办合格标志粘贴至车辆上,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若未按时进行检验,则视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主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总之,北京市交通部门为解决非机动车车辆合格标志补办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流程和指导,车主只需按照流程办理即可。
结语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合格标志补办要求满足申请范围在本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格式、车辆需满足非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三个条件。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三个步骤。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理此业务的单位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