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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无家可归,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吗?

来源:爱站旅游

法律意见

我和龚是2013年结婚的。龚父母婚前以龚的名义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婚后我们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从2016年3月开始,我们经常因为琐事吵架,现在准备离婚。可是婚后我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钱租房子,就找龚帮忙,让我继续住在房子里,龚断然拒绝。不好意思,我离婚的时候,无家可归。龚有义务帮我吗?

律师的回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时,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离婚后一方无处居住的,难以居住。离婚时,一方可以用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帮助困难群众,可以是住房权,也可以是住房的所有权。”因此,既然你离婚后无房可住,又无收入,自然有权以住房权的形式向龚求助。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一些离婚妇女虽然通过判决获得了房屋居住权,但在居住时往往得不到房屋所有人的认可和尊重,甚至被房屋所有人说坏话。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事情,你也可以要求龚给你一定的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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