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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补领结婚登记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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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姓名、证件号码等)不一致,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不予补发的情况包括:

1、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确认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后,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如果这些证明都不能出具,则无法补办婚登证明。据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期移交给当事人所在区县档案馆。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会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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