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对于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原判无期徒刑或减为无期徒刑且服刑七年以上的罪犯、身体残疾或年老多病的罪犯,也可准予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但需接受管理监督和遵守规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依法申请监外执行。
法律分析
一、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是什么?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法》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三、监外执行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外执行能折抵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构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构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机构,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机构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构收监。
依据《刑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身患严重的疾病,短期内不会死亡,但是需要进行保外就医的,可以依法申请监外执行;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是哺乳期内,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由监狱向上级管理部门呈报,申请监外执行。
结语
根据《刑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身患严重疾病但短期内不会死亡的罪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而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也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并由监狱向上级管理部门呈报,以便申请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接受严格的管理监督,遵守相关规定。一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应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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