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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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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者不仅需要承担自己企业债务的份额,还需要承担其他投资者债务的连带责任。这种保证方式一般应用于担保合同中,包括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和一般保证合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需要承担主债权全部、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责任,并且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数个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

法律分析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者不仅需要承担自己企业债务的份额,还需要承担其他投资者债务的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其他投资者的债务份额也由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法律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利义务的法定。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一、保证合同的分类有什么?

保证合同一般可以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和一般保证合同,而保证合同的形式如下:

(一)主从合同的形式。所谓主合同,是指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二)主从条款的形式。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三)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是什么?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通常在普通合伙企业当中,合伙人承担的就是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但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话,那么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才是无限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特点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不仅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种担保方式通常用于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包括:

1. 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的全部责任,即使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2.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在保证人无法承担保证责任时,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3. 连带责任保证通常用于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这种担保方式可以增加债权人的信心,促进债务人的偿还。

总之,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特点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担保方式可以增加债权人的信心,促进债务人的偿还。

结语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者不仅需要承担自己企业债务的份额,还需要承担其他投资者债务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法律上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侵权法上的义务是不作为。在保证合同中,一般可以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和一般保证合同,其中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主从合同的形式、主从条款的形式、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和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07-26)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国防交通法(2016-09-03) 第二条 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赔偿法(2012-10-26) 第二十六条 人民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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