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律师为您解答:哪种情况下的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本律师办理的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中,余某某在遭到不法侵害人箍住其颈部时,回手一刀将不法侵害人剌死,就是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必备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律师提醒:不法侵害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且客观真实存在。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扭送犯罪嫌疑人,不能借口防卫而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如果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律师提请特别注意:正当防卫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侵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等。
律师提醒: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为: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即俗称为“先下手为强”;与及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律师提醒: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只是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律师强调: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的所谓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以假想防卫处理。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律师提醒: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