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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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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兄弟省、市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建议省会设立若干委员会,目前暂设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民族四个委员会。

  一、委员会的性质、任务

  委员会是在省会领导下的咨询性机构。其任务是:

  1.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重要议题提出建议。

  2.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讨论、论证、修订工作,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会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3.反馈法律、法规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会的决议实施、执行情况;反映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4.受省会委托,就地方立法和监督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报告、建议和意见。

  二、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委员会成员在所在单位,结合工作搞调查研究为主;必要时亦可根据情况由委员会统一组织调查研究。

  三、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由省会委员、代表、省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2.每个委员会一般暂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

  3.委员从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职务的人员中选配。

  4.各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和顾问的人选,由省会主任会议决定。

  5.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设若干专业组,并聘请少数顾问。

  四、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

  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省机关不设办公室,不配车,各委员会统一组织活动的经费,由省机关财务核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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