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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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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作社对成员所饲养生猪应进行造册登记,并每季度上报工商、税务、兽防等部门;

  二、成员交售生猪,由合作社统一租用车辆到成员户就近的地点收取;

  三、生猪销售前三天向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出售;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生猪时,要认真填写《成员出售生猪登记表》(包括成员姓名、时间、地点、头数、重量、品种、交售人员签名。)逐户登记造册;

  五、合作社销售生猪由当日有生猪出售的成员选出代表2-3人,亲自前往销售;

  六、生猪销售价格按当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七、销售所获的收入,扣除税费、运费等必需开支外,合作社按每头5元收取服务费,并记入财务账目,其余收入按填写的`《成员出售生猪登记表》中生猪的品种、重量计算,返还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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