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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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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监字第 号

  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 人民)于 年 月 日作出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 (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再审的,写“本案指令 人民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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