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1、20xx年8月8日,甲、乙双方合伙投资于长沙县株易路口名义开办了“金三角特色餐厅”。(以下简称餐厅)
2、经营期间,由甲方全面负责对餐厅进行直接经营管理。
3、甲、乙双方同意将餐厅进行清算,并拟将该餐厅转让给第三人(下称受让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就餐厅清算及转让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条件
甲、乙双方商定,餐厅转让的`底价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如有受让人愿在底价以上(含底价)一次性付款受让该餐厅,双方同意配合受让人办理餐厅转让及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清算费用及分配原则
1、在对餐厅进行清算过程中花费的.费用由餐厅承担。
2、乙方从受让方支付的转让款中分得现金18万元,其余款项在清算后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清算步骤
1、由甲、乙双方清理餐厅债权债务,并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理;
2、双方共同寻找受让方,并与受让方签订《餐厅转让合同》;
3、将餐厅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至受让人名下或进行注销,结束清算。
第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原有债务的处理
乙方因投资餐厅需要向甲方所借的万元债务,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即视为已经偿还,原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自签订本协议后即时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餐厅债务的处理
1、甲方应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进行清理,并出具债务清单(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种类、数额等),双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从餐厅转让费中直接将债务清偿;
B、得到债权人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及债权人签订三方协议,三方约定债务由甲方单独承担,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2、债务清单上未列明的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转让款的监管及使用
1、餐厅转让所得款项应当支付至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帐户或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人,且该笔款项只有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章书面通知方能支配。
2、甲、乙双方同意在受让方支付餐厅受让款后三日之内,将其中的18万元优先给付给乙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有拟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第一条的条件受让餐厅,一方不同意的,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2、如因甲方未在债务清单上列明的债务导致债权人向乙方追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债务。乙方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该债务数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收到18万元,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保底价的变更
如在本协议签订后60天内,无人按本协议第一条的条件受让餐厅的,双方同意对保底价下调10%;如再过60天仍无人受让的,在当时的保底价再下调10%,以此类推,但最低保底价不能低于30万元。
第九条如双方需变更协议应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如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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