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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如何赔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如何赔


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如何赔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私车执行公务的期间是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车正常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更多关于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如何赔,请继续阅读我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如何赔

从私车公用的运行利益上讲,运行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从运行支配上讲,处于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驾驶私车的职工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的,车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车。因此,根据以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为基础而成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法理上的结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归责原则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不仅内容不同,适用的阶段和作用更不相同。私车公用交通肇事后,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以确定肇事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范围并计算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度。在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当然要考量肇事职工的过错。在肇事职工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之后,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二、私车公用的损害赔偿类型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二是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了损害;三是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

法律依据:

“私车公用”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在执行公务期间造成损害后果,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主要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私车公用的损害赔偿分为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受到损害,第三者或第三者财产受到损害以及同乘人员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以上是我整理的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如何赔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学习法律。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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