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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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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2005年11月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目 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 …...………………………….. 3 (二)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 ………………...…………….. 4 (三)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 ………...…………………….. 5 (四)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 6 四、附录

(一) 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7 (二)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8 (三) 企业隶属关系……………………………………………..…..9 (四) 指标解释……………………………………………………..10 (五)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5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为、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为部门行业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填表内容包括:建监1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建监2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建监3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建监4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四)填报范围: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五)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非企业属地设立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分支机构(无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持证单位汇总上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设立的从事非监理活动的分支机构,包括从事造价咨询、高科技产业及其他多种经营的子公司,凡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者有控制权的,由该监理企业统一填报本报表(填报口径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监理企业不汇总下属具有监理资质证书企业的年报数据。

(六)报送方式:以书面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填报。填报企业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将电子数据上报建设部指定网站,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将书面资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的企业报总后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营房部对所辖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后,于次年三月底前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七)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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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 报 单 位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年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年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年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年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 企业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法 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上报,截至期为次年二月底 网上和书面两种建监1表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 建监2表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 方式上报,截至期为次年二月底 网上和书面两种建监3表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 企业 方式上报,截至期为次年二月底 网上和书面两种建监4表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 方式上报,截至期为次年二月底 2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

表 号:建监 1 表 制表机关:建 设 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5]203号

填报企业: 200 年度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1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 企业名称: 3 企业曾用名称: 4 法定代表人:

5 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按附录(一)填报】 6 行政区划代码: □□□□□□ 7 邮政编码:□□□□□□ 8 通讯地址: 9 联系电话:□□□□-□□□□□□□□ 10传 真:□□□□-□□□□□□□□ 11 企业电子信箱(E_mail): 12 企业的网址(Internet):

1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工监企第(□□□□□□)号 1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及等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 □级

主营业务:□□ □级【按附录(二)填报】 15 企业具有的其它资质及等级:

招标代理 □级 工程造价咨询 □级 工程设计 □级 工程咨询 □级 16 企业隶属关系:□□□□□□ 【按附录(三)填报】

17 企业隶属关系上级单位名称: 18 注册资本金: 万元 币种 19 企业设立子公司数: 个

20企业最早成立名称: 21企业最早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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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

表 号:建监 2 表 制表机关:建 设 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5]203号

填报企业: 200 年度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指 标 名 称 甲 一、期末从业人员合计 其中:正式聘用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 二、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三、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 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 四、期末生产人员合计 其中:工程监理人员 招标代理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与咨询服务人员 其他生产人员 代码 乙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计量单位 丙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本年实际 1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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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

表 号:建监 3 表 制表机关:建 设 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5]203号 填报企业: 200 年度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指标名称 甲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额合计 其中:1、建设工程监理完成合同额 2、招标代理完成合同额 3、 工程造价咨询完成合同额 4、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完成合同额 5、其它业务完成合同额 其中:境外完成的合同额 代码 乙 44 45 46 47 48 49 50 本年实际完成金额(万元) 1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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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

表 号:建监 4 表

制表机关:建 设 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5]203号

填报企业: 200 年度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指 标 名 称 甲 一、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1、工程监理收入 2、工程招标代理收入 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 4、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 5、其他收入 其中:境外收入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营业成本 四、营业利润 五、利润总额 其中:应交所得税 应付利润 六、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七、负债合计 八、所有者权益合计 代码 计量单位 乙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8 丙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本年实际 1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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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 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20 330 340 400 401 402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 个体户 个人合伙 登记注册类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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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

代码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房屋建筑工程 冶炼工程 矿山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林业及生态工程 铁路工程 公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航天航空工程 通信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工程类别名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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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隶属关系

代码 110000 120000 130000 140000 150000 210000 220000 230000 310000 320000 330000 340000 350000 360000 370000 410000 420000 430000 440000 450000 460000 500000 510000 520000 530000 0000 610000 620000 630000 0000 650000 710000 810000 820000 910000 920000 930000 1、地方: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区 区 省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 2、: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暂未脱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总后营房部管理单位 隶属关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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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 标 解 释

1.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建监1表)

1)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这一代码在全国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等部门的业务领域内强制使用。该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2) 企业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详细名称,即工商登记的名称,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公章使用的名称一致。

3) 企业曾用名称 指法人单位最近一次更名前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

4) 法定代表人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除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外,还应注明其职务(职务用括号[ ]起来)。

5) 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根据国统字(1998)200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具体分类见附录“(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110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150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0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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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30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401 个体户: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402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 行政区划代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进行填写。 7) 邮政编码 指企业通讯用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8) 通讯地址 指企业详细通信地址或填写经邮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邮政信箱号。 9) 联系电话 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 10) 传 真 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 11) 企业电子信箱(E_mail) 指企业在Internet上建立信箱地址。 12) 企业的网址(Internet) 指企业在 Internet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13)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指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最高级别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14)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工程类别及等级 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持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的可承接任务的专业工程类别及等级。具有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的企业,应逐一填写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及等级。

主营业务 指企业在所取得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选择一项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为主营业务。

15) 企业具有的其它资质及等级 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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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及等级(各类资质(格)证书填写最高级别)。

16) 企业隶属关系 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业或者地方隶属关系; 原部分隶属各部委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因主管部门没有撤销,隶属关系仍然保留的,选择“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暂未脱钩)”;

直接隶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下属的管理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选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隶属于的工程监理企业选择“总后营房部隶属单位”,并统一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年报数据上报总后营房部;

除以上企业之外,填报企业根据企业的属地选择相关的省市作为企业的隶属关系。 17) 企业所属关系上级单位名称 只有选择了“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暂未脱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的才需要填写企业所属关系上级单位名称的全称。

18) 注册资本金(万元) 币种 指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与币种。 19) 企业设立子公司数 指企业设立并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对其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子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数。

20) 企业最早成立名称 指企业最早成立时的名称(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1) 企业最早成立时间 指企业最早成立的时间(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时间按标准格式填写,如20**年**月**日)。

2.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建监2表)

22) 期末从业人员合计 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22=23+24)。

23) 正式聘用人员 指人事关系在本企业或签有一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且由本企业支付“三险一金”的人员。

24) 临时工作人员 指除正式聘用人员外的在企业工作的其他人员。

25) 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25=26+27+28+29)。

26) 高级职称人员 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27) 中级职称人员 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28) 初级职称人员 指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29) 其他人员 指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30) 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内注册执业人次合计(30=31+32+33+34+35+36+37)(注:同一个人获得多项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以分别填列与重复统计)。

31) 注册监理工程师 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2) 注册建筑师 指取得国家一、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3) 注册工程师 指取得国家一、二级各类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4) 注册建造师 指取得国家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5) 注册造价工程师 指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6)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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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 除以上系列外,取得国家其他类别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38) 期末生产人员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生产人员合计,包括生产管理人员、直接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38=39+40+41+42+43)。

39)

40) 41) 42) 43)

工程监理人员 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人员。 招标代理人员 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人员 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项目管理和其它咨询服务工作人员。 其他生产人员 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除以上工作以外的生产工作人员。

3.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业务情况(建监3表)

44)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额合计 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完成的总的合同额(44=45+46+47+48+49)。

45) 建设工程监理完成合同额 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的合同额,对于跨年度的合同,应以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合同额为准。

46) 招标代理完成合同额 指报告期内招标代理业务完成的合同额。

47) 工程造价咨询完成合同额 指报告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的合同额。

48) 项目管理与咨询完成合同额 指报告期内项目管理与咨询业务完成的合同额,对于跨年度的合同,应以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合同额为准。

49) 其他业务完成合同额 指报告期内完成的除监理业务、招标代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项目管理及咨询业务以外的合同额。

50) 境外完成的合同额 指报告期内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完成的合同额。

4.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财务状况(建监4表)

51) 营业收入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完成的全部营业收入合计(51=52+53++55+56)。

52) 工程监理收入 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53) 工程招标代理收入 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 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55) 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 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56) 其他收入 指报告期末企业除监理收入、招标代理收入、造价咨询收入、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

57) 境外收入 指报告期末企业境外(包括港、澳、台)各项收入,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58) 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业务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及附加。

59) 营业成本 指报告期末企业的营业成本合计,按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

60)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按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数值填列。

61)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按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数值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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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交所得税 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按企业会计“利润分配表”中“应交所得税”项的数值填列。

63) 应付利润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按企业会计“利润分配表”中“应付利润”项的数值填列。

) 资产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资产之和,按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值填列。

65) 流动资产 指报告期末企业流动资产合计,按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值填列。

66) 固定资产 指报告期末企业固定资产合计,按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值填列。

67) 负债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负债合计,按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值填列。

68)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按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值填列(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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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1995年2月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

根据《企业会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的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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