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与学校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
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昼夜亮灯;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
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4年5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4日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标准;
(二)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含企业主管部门,下同)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对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检验;
(四)组织、指导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资格的培训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制造与安装企业、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
(六)按规定参加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参加有关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以及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九)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从预防医学角度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标准;
(二)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三)组织对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劳动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劳动卫生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劳动卫生医务工作人员;
(七)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和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企业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劳动安全卫生会议;
(四)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对未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查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并推广应用,交流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经验;
(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监察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企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三)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五)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车间、工段、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的检查检验制度;
(五)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六)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七)职工伤亡统计报告制度;
(八)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职业病管理的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审查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二)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三)负责本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四)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加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操作与维修、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以及投入运行,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批准。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入厂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三)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
(四)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四)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区(市)属以下企业由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青岛市属以上企业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青岛市属以下企业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中央、省属企业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特别重大事故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调查职工伤亡事故,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论,向因工负伤职工发放《青岛市职工工伤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坚持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以及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的;
(三)使用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的;
(四)特种设备未经审查、检验即进行安装、投入运行或继续使用的;
(五)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和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六)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
(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
(九)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资格认可,生产或销售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
(十)拒绝安全监察员现场检查或在被监察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六十二条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一次轻伤3人或急性中毒3人以上的或重伤1人的,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二)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罚款2000至20000元;
(三)死亡1人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四)一次死亡2人以上,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1‰至5‰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四)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行健康查体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卫生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对发生慢性职业病不组织鉴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四)对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五)一年内发生职业病超过3例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应当予以处罚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决定处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
(二)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下达指令,强令企业执行的;
(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有其他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企业: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的企业。
(二)职工:指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
(三)建设项目:指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指用于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及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备、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国务院《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劳动卫生方面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核建发[2000]59号 2000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工程项目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归口管理的核工业系统施工企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部具体负责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培训
第五条 项目经理必须经建设部确认的培训点,按照《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点颁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培训点为扬州建筑工程学校(建设部授权培训点)和其他经集团公司同意的建设部授权培训点。
第七条 未经建设部批准的单位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其所发培训证书在进行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时不予承认。
第三章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企业成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小组开展此项工作。
第九条 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报表一式五份。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施工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工程部进行复审,复审结论提交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近5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经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集团公司工程部办理注册认定及发证手续。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发证。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的注册名单包括: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所在企业名称及企业资质等。注册名单由集团公司工程部存档,同时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一级项目经理
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二级项目经理
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三级项目经理
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十七条 上述所称一、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执行的项目承包合同负责,严格履行相关条款; (三)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建立并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接受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行使的管理权力:
(一)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组织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各级、各业务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第六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相应资质或其以下资质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考核、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二年对项目经理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在当年的3月底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企业初审后,将上述复查表、证书及有关材料于同年4月初交集团公司工程部进行复查。复查结论记录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查记录\"栏内。 (三)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
合格--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
不合格--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 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
不在岗--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向所在企业的管理部门提出升级申请,所申报的代表工程必须是持证后的主要业绩。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申请人所在企业须同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一式二份。集团公司每年4月份及10月份分两次统一集中办理。项目经理资质升级按本细则规定的考核注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按建设部规定,特殊情况下,允许一级、二级资质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须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一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集团公司将责令其离岗,并对其所在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其中,一级资质证书上盖有建设部印章,发证机关填写\"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并加盖相应印章(印章压照片)。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集团公司将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予办理注册。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集团公司将扣留其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或取消其资质。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编号统一采用十位数。其中,第一、二位数是核工业系统的代码\"79\";第三、四位数,\"20\"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代码,\"60\"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代码;第五位数是项目经理资质级代码(一级项目经理代码为\"1\",依此类推);第六、七位数为企业代码;第八、九、十位数为项目经理流水号。企业代码安排详见附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
核建发[2000]129号 2000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劳动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四条 建筑安装企业对安全生产应实行科学管理。应建立、运行、保持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工程部是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工程部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工程部设相关处级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设公司、安装公司、企业公司(以下统称建设公司)应设安全生产处,或在有关职能处级机构中设安全生产科(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处)。安全生产处是建设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业务部门,对建设公司的安全生产实行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建设公司应对下属工程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并配备必要的资源。 第十条 建设公司、工程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按职工总人数的2-5‰配备专职的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和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证这一体系正常和有效的运转。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素质。 (五)明确本公司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六)定期向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具体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以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成立并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 (三)直接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组织建设公司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五)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审定调查报告。 (七)协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接口。 (八)组织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内部检查。
(九)实施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公司总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上负总的责任。 其主要责任有: (一)协助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二)组织编制并审批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组织编制并审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相应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四)组织制定、审批本公司各种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五)组织审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和大纲。
(六)组织审定本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上岗资格标准以及资格评定机构的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公司分公司(工程公司),其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建设公司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规模较大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应指定一名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体领导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经理的主要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及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按建设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证这一体系的正常和有效地运转。 (三)按建设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四)按建设公司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素质。 (五)定期向建设公司或工程公司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指定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其对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有:
(一)具体领导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及本项目经理部的规章制度。 (三)直接领导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组织本项目经理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五)组织实施本项目经理部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六)组织对一般性工程建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积极参加并配合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组织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指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其对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技术上负总的责任。其主要责任有:
(一)组织实施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组织实施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相应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三)组织其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是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上的助手。其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实施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程序以及文明施工规定。 (二)进行安全生产宣传。
(三)制止违章作业,有权采取劝告、警告直至停止作业的措施。采取停止作业措施的同时应报告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报告职工伤亡事故。 (五)参加本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六)参加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七)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二十条 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其主要责任有: (一)领导本班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作业。 (二)支持并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三)认真做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对新职工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
(四)认真做好班前安全生产交底和班前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五)经常进行岗位巡回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六)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做好抢救和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七)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是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上的助手。其主要职责有: (一)上班前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并报告班组长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二)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三)协助班组长定期检查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设施。
(四)督促班组成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作业程序。 (五)检查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文明施工现场要求。 (六)作好班组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全员职工个人对自身作业区的安全生产负责,实施自我防护。其主要责任有: (一)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纪律。 (二)认真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工、机具和防护设施。 (四)禁止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五)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生全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编制并督促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和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二)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制订安全生产作业程序。 (四)组织安全生产宣传。
(五)协同人劳、教育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主持或参与职工工伤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和报告。
(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并发布检查报告。 (八)参加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九)参加重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审定和交底。 (十)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二)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三)在编制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安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在各种经营承包合同中必须包含有安全生产指标。 (五)加强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秩序。 (六)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工程建设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六条 技术和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法规要求,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中,要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二)在研究、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三)编制、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四)在编制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时,必须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五)汇编和审查机电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六)编制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督促检查,确保设备安全生产运转。 (七)配合有关部门培训设备操作人员。
(八)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事劳资和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按职工总数的2-5‰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在制定劳动定额、劳动制度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防护要求。 (三)职工升级和评奖时要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四)组织进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五)对因工伤残的职工及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必须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全员培训计划。
(七)组织新工人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换岗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组织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有关计划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资金。 (二)管理基层企业上缴的安全生产罚款,并监督使用。 (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材料供应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保证按时供应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所需的合格材料。
(二)负责按标准编制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采购计划,及时供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用具进行鉴定。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按规定发放和供应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二)负责企业行政区域的卫生和清洁。
(三)负责企业行政人员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 (四)负责企业食堂、浴池及饮水供应等的卫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保卫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有:
(一)做好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负责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作,审批动火证。 (三)会同安全生产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四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公司和分公司(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的资格条件: (一)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生产管理工作经验。 (三)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需要。
(六)经过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专职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的资格条件: (一)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和中级工程技术职称。 (二)有三年以上施工生产管理工作经验。 (三)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
(四)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外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需要。
(六)经过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专职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专职安全员的资格条件:
(一)有中等专业学历或具有十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 (二)具有两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工作经验。 (三)有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办事认真。
(五)经过建设公司专职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编制年度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编制。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应贯?quot;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技术措施项目、责任及要求明确、易检,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包含安全生产技术,消防保卫,文明施工,辅助房屋及设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应逐级编制并上报。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报集团公司工程部。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十条 外部安全生产检查
(一)集团公司每年将对建筑安装企业和重点施工现场进行一到二次安全生产检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集团公司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某些方面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以简报等文件形式公布。
(二)建设公司或工程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建设公司或工程公司应组成
υ诿磕甓?月底前
检查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对所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情况作出科学评价。建设公司还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随时对工程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进行重点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安全生产检查
(一)项目经理部每月对施工现场全面检查一次。项目经理部要制定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查表。项目经理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认真检查是否落实。被检部门和班组要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专业施工队每周对施工现场全面检查一次。生产班组每天对施工现场全面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告项目经理部。
(三)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员每天都要巡检施工现场。发现不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要求整改或报告项目经理部。
第七章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订。
第四十三条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供应部门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采购、保管、发放。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十四条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六条 对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对特殊防护用品,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检验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所有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发放。 第八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新进厂的职工,必须进行一般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安全生产教育。
(一)一般安全生产教育由工程公司组织实施。职工经一般安全生产教育后才能分配到班级。 (二)专业安全生产教育由班组长和专职安全生产员进行。
第五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由企业 培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一) 特种作业人员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焊)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四)对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资格复审。 第九章 工程建设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事故管理应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制定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按时限要求准确地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公司主管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一)项目经理部所管辖的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将事故简况通过传真报告集团公司工程部。
(二)项目经理部所管辖的施工现场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时,项目经理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直接将事故简况报告集团公司工程部,下班后或节假日期间可直接报告
集团公司值班室或工程部领导。
(三)项目经理部所管辖的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项目经理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等快速方式报告集团公司工程部,下班后或节假日期间可直接报告集团公司值班室或集团公司领导。
(四)事故简况内容包括:伤(亡)者的姓名、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等。对于当时无法确定的内容,可随后补充报告。
第五十三条 建设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事故调查程序和规定。
(一)工程建设伤亡事故由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十天内发出调查报告。
对死亡事故,建筑安装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集团公司工程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调查工作。
(二)调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调查人员组成、调查时间、调查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处理意见以整改建议等内容。
(三)调查主持人签发调查报告,并对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事故统计表格按建设部或集团公司的统一表格执行,由建设公司按时限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工程部。
第十章 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事故记录等。
第五十六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 各种资料应表格统一、手续齐全、字迹清楚,妥善保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借聘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核建人发[2000]44号 2000年10月17日
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各单位人员结构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特别是核电工程管理,成员单位之间借聘人员比较普遍,管理模式不尽一致,存在着工资发放与劳动关系主体相分离、工资发放与社会统筹主体相分离、工资总额与职工人数统计相分离等矛盾,给各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类矛盾的产生,理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借聘人员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有借聘行为的单位要确立三方借聘协议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经批准使用的借聘人员,由借聘单位与被借聘单位、借聘人员签订《借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有:借聘人员的岗位、期限、职责和享受的待遇;借聘单位承担的工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住房公积金、医疗、工伤等管理费用;被借聘单位负责办理借聘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等入账与上缴。
2、借聘期满后,借聘协议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须续签协议的,要在借聘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在借聘协议终止后,未再续签借聘协议且又未回被借聘单位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不再保留劳动关系,具体时限由各单位按《劳动法》自行确定。
二、借聘人员的工资关系转移和工资支付办法
被借聘单位在借聘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以前保留其劳动关系,将工资关系转入借聘单位。借聘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改制主导思想,在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基础上,本着\"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按现聘用岗位确定借聘人员岗位工资及其他工资待遇,不再按原职务(岗位)或工资级别执行。在未实行岗位结构工资制以前,根据所聘岗位比照其他同等岗位和条件的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三、借聘人员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
由于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受属地限制,借聘单位不便办理,加之,各单位缴纳比率不一致,借聘人员工资变动大,被借聘单位不易掌握。因此,参考以下因素:
1、养老保险统筹缴纳25%-33%。其中:单位缴纳20%-25%,职工个人缴纳5%-8%(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最高到8%);
2、失业保险统筹缴纳3%。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缴纳8%。其中: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 4、住房公积金缴纳6%-20%。其中:单位缴纳3%-10%,职工个人缴纳3%-10%; 5、工伤保险缴纳1以上因素合计为48
5%左右; 5%-72
5%。对单位负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由借聘单位参考以上因素,
6、其他管理费支付5%-10%。
按借聘人员上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率测算;对职工个人负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由借聘单位代扣。借聘单位定期向被借聘单位支付上述费用。具体由借聘单位与被借聘单位根据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协商确定。工伤保险可由借聘单位直接上缴所在地社保部门,也可由被借聘单位办理。 四、因病和工伤医疗待遇
借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病就医,在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以前,按照包干与报销相结合的原则,由借聘单位报销或包干使用其医疗费,具体限额由借聘单位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以后,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开支的医疗费由被借聘单位向地方医疗统筹部门申请报销。
借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出现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等,由借聘单位负责支付。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由承办工伤保险的单位向当地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和获取相应工伤待遇。 五、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口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保障综合统计报表有关指标的要求,为了区别于本单位在岗职工,对借聘人员的统计口径为:
借聘单位统计在\"人事档案在原单位人员\"及对应的\"人事档案在原单位人员劳动报酬\"中,在人员增减变动栏目中增加或减少\"人事档案在原单位人?quot;。
被借聘单位统计在\"不在岗职工\"中,在人员增减变动栏目中减少或增加\"在岗职工\"中\"其他\",增加或减少\"不在岗职工\"。
六、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借聘人员与被借聘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在册职工,返聘及其他人员不属本范畴。
与借聘人员签定借聘协议的时限要以借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时效,超过时限的不执行本条款。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公文处理细则
核建发[2001]110号2001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1999)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组织管理规程》,结合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集团公司在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文秘人员,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专业知识。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关心文秘工作人员,文秘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八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一切承办和经手文件的人员,都要按公文处理程序办文,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十三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单位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如: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文件。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如:核建办发〔2001〕1号,其中:\"核建\"代表发文单位\"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quot;,\"办\"字代表发文部门\"办公厅\",〔2001〕为年号,\"1号\"为文件的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如:中国核工业第二一建设公司或二一建设公司。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正式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应反映出公文的主题、文种,便于公文的分类和检索。词汇量一般不超过七个。上报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的A4(210×297mm)型,左侧装订(骑马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一)集团公司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各单位发布指示性文件,布置工作,交流情况和经验。 (二)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可以部门的名义向各单位行文。
(三)集团公司各部门在主管业务职权范围内,可向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市的有关业务司局、单位行文,商洽和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 同级各单位及集团公司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各单位可与同级党委联合行文;但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五条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 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凡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八条 转发文件:国务院文件、各部委的重要文件,以集团公司名 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各部委的业务性文件以集团公司办公厅或业务主管部门名义转发。转发文件应提出贯彻意见,用\"通知\"文种。被转发的文件不列为附件。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机关,如
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单位。\"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的事项,应用\"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请示签报\"形式,由办公厅文秘部门统一编号、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阅批。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上报的请示公文,根据内容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集团公司及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如提出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朗,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人名、地名、单位、数字的使用要准确。
1.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一般不用\"今年\"、\"上月\"、\"昨天\"等词来表达。 2.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
和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用汉字外,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
3.各单位名称用汉字书写(例:中国核工业第二一建设公司),工程代号用阿拉伯数码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引用公文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八)公文用字用词要准确、统一、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用括号注明简称。 (九)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必须先进行核稿。以集团公司各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部门核稿;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有关部门审核外,应送办公厅核稿;重要公文,各级领导要亲自审核。 (一)文稿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与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和脱节;同集团公司已发布的规定有无矛盾;提出的要求、办法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文字表达是否清楚,是否正确地反映了行文的意图;是否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否符合语法和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文种使用、公文格式、行文关系等是否符合本细则;公文内容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二)在不损害原意的情况下,核稿人可以对文稿进行增删、文字加工;对内容不清、文字过长的应提出意见,由经办人进行修改;涂改、勾画较多,文面紊乱的文稿,应由拟稿部门负责抄清后,再送领导审签。 第二十七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的行文,应由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签发;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重要公文或者涉及面较广的某些公文,由总经理或委托的副总经理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转发的公文,根据总经理授权,
可由办公厅主任签发;以集团公司各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部门领导签发。各级领导审批、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草拟、修改、签批公文(电报),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草拟稿应用计算机打印稿,修改、签发公文使用钢笔、签字笔,碳素及蓝黑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红色及纯蓝墨水)。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无误后由集团公司办公厅或各部门编号,准确计算份数,及时送印,盖章、封装后送办公厅统一发出。
第三十条 缮印公文,必须符合中国核业建设集团公司公文的规定格式。 (一)排列整齐、清晰美观、份数准确。
(二)一般应根据先急后缓,先公文后资料的原则予以安排。
(三)校对要认真。一般公文校对一至二次;重要公文应有三校;主送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在开印前,送办公厅最后校对定稿清样。经领导签发的公文,承办人不得再改动。校对时发现内容有误或要增删,必须改动时,应征得签发人的同意。 (四)涉密文件的缮印,应有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文盖章时,必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按照规定的份数盖印;印章要盖得端正、居中、清晰。集团公司公章采用下套方式,各部门公章采用中套方式;严防错盖、漏盖;严禁使用空白盖印文纸。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第三十二条 书写信封时,要使用集团公司标准信封。地名、单位要准确,封闭要严密。秘密级以上公文写单位名称、地址、不写邮政编码,非秘密件写地区、信箱号及邮政编码。
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区别密件、挂号、纸包和印刷品种类的划分。公文与印刷品不能混装邮寄。公文发出前,信封上要准确注明密级、紧急程度。绝密件信封的上下封口和折缝处必须贴印有单位名称的封条或加盖密封章。亲启件写明\"亲启\"字样。 第三十四条 办文
(一)公文办理应坚决贯彻精简的原则。
1.凡能当面请示、报告、商洽而又不需要存查和抄送有关方面的事项,应当面办理,不要行文。 2.凡能利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办理的事项,不要行文。上述办事方式,其办理情况,应有一定记载,以备查考。
3.凡能在来文上批复,而且来文和批复都无需保存的,可在原件上批复,收文登记中注明情况,不另行文。 (二)主办单位、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认真办文,负责到底。上级机关及国务院业务部门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理完的,应告知来文部门。对成员单位的请示,应尽快予以回复(一般一周内),不得延误推诿;若不能短期办理的,应先向请示单位说明情况,并创造条件积极办理;对不能办理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送集团公司领导签发的公文,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四)送领导签发的公文,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将事项的前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关附件等一并附上。 第三十五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细则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退回行文单位。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签收。指文书收件人收到公文、信函后,在对方传递文件单或送文簿上的签字。签收时要注意:查点实收件数与投送件数是否相符;查看封套所注收文单位或姓名是否应属本单位收取;检查信件有无破损、散包、被拆现象;清点、检查无误,收件人即行签字,并注明月日,急件还应注明时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经被授权文秘人员启封后,应检查文件份数、张数是否相符是否加盖公章,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误送或未盖公章的公文,应立即退回发文单位,并注明退回原因。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公文的管理查找,对收文应认真登记。登记项目一般包括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原文编号、文件标题、主题词、份数、页数、附件数、签收、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需转送出去的文件、信函,应先办转文登记,再交收件部门签收,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四十三条 亲启信函。由文秘人员原封登记后,送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人员签收。收件人拆封、阅办后,凡涉密公文或工作上需存档备查的,应交文秘人员登记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收文中必须办理的公文,由文秘人员送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的人员)批分;对于业务归口明确,只需阅知,不必办理的公文,可直接分送有关部门。
(一)批分应及时准确,对归口不明确或无可归的口的公文,应先和有关部门商洽后再分送。
(二)涉及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批分时应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商同有关部门会办。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三)批分交办错了的公文,应迅速退回分文部门,不得压下或转出。
第四十五条 文秘人员收到的公文,应迅速分送有关领导或业务部门,急件应随到随送,不得积压和延误。对涉及几位领导或几个部门阅办的公文,应视文件内容先送主管领导或主办部门;阅知类公文领导按序传阅。
第四十六条 重要会议文件应交文秘部门登记处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八条 送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一)为防止遗漏和延误办文,应做好公文的催办工作,建立催办制度。
(二)凡有时限要求的收文、发文,会议决定的承办事项,上级机关查办事项或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查办事项,都在催办之列。
(三)催办方式,一般可以通过口头催办,重要的公文和事项,可使用\"公文办理单\"催办。 第七章 公文的归档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一)文秘人员对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公文,应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归档。
(二)归档文件实行文件级管理,以\"件\"为单位,即: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来文和复文可为一件;分类方法为: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
(三)为便于平时工作中利用公文和确保档案的齐全,应做好平时的公文积累,及时收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完毕的文件材料,随办随归,妥善管理。
(四)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案,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五)按照档案部门的规定,当年的归档文件,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底前移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条 公文由办公厅(室)文秘部门或业务部门专(兼)职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
毁,应配备专用文件柜和文件夹(盒),以便于平时文 件的归类和提供利用。
第五十一条 文秘人员、经办人员对保管、经办的文件,应经常检查,及时清退,以免压误和散失。文秘人员要经常清查文件的清退情况。年末要把当年的收、发文件按登记彻底清查一次,开列清单进行催退。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如发现有重要文件丢失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来文,除中央文件、绝密文件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翻印、转发。中央文件的复制需要经中央办公厅批准。复制的文件要在文后注明复制的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制的文件,应加盖复制印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文的传递要求
(一)公文传递要准确、迅速、安全。要有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
(二)对秘密以上的文件,应通过机要系统传递。不能通过非密传真机、计算机、非密电话机等非密手段传送涉密文件和信息。
(三)私人的信件、电报、书籍、报刊杂志等,不得按公文和工作邮件通过办公厅邮寄。办公厅(室)有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凡不符合传递规定的应予退回。 第五十四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
(一)送集团公司的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文秘部门签收并由办公厅文秘部门负责传阅工作。 (二)主送集团公司的电报,由办公厅领导批分。
(三)密电、急电要随到随送。根据领导批示和电报内容,先送主办部门和集团公司的主管领导。 (四)电报文稿,坚持一事一电,密来密复、明来明复的原则。内容要简明扼要,文字简炼,字迹清楚。外文要大写。
(五)凡紧急且机密的事项方可发密码电报;只急不密的事项,应用明电;只密不急的事项,按机密文件发送。
(六)电报的等级,按内容紧急程度可分为\"特急\"、\"加急\"和\"平急\"三种。需立即或日内处理的事用\"特急\";三五天内处理的事用\"加急\",时间稍缓的事用\"平急\"。
(七)以集团公司名义的发电,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发;部门的发电,由部门领导签发。签发后将电报稿一式两份送办公厅发送。
(八)要严格管理密码电报。不准复制、转发,不得抄录。确需摘记时应记在保密本上。在明码电报和公文中,不得直接引用密码电报的文号、日期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没有归档价值的文电,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文电,要进行登记,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由办公厅(室到指定场所统一销毁。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核建办发[1999]2号 1999年8月5日 一、使用印章审批权限
(一)以中核建设集团公司名义发文,应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用印。属于集团公司党组会、办公会议通过或议定的事项,以及行政事务方面用印,经集团公司领导授权,可由办公厅主任或业务主管部门主任签发。
(二)以中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党组名义发文,应由党组正、副书记或主管党务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用印。
(三)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用印。
(四)以中核建设集团公司名义转发的文件,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用印。 (五)便函、介绍信等用印,应从严掌握。能用各部门的名义的不用集团公司名义。
(六)外事用印:按外交部有关规定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必须盖集团公司印章。应由主管领导签发。赴港澳地区,必须由在港澳办备案的领导签发用印。(部门以上领导出国的任务件,必须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出国必须由总经理签字)。
(七)财务用印:应由集团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或集团公司授权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用印。 (八)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大经济合同、租赁合约可使用。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用印。 二、印章管理
(一)刻制印章用印,需凭集团公司机构设置的批复文件,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规格刻制。 (二)集团公司印章、党组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厅秘书处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公文盖章时,必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按照规定的份数盖印。印章要盖得端正、清晰。公章位置上不压文,下骑年盖月。严防错盖、漏盖。严禁使用空白盖印文纸。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文章编号:1006-6349(2003)10-0041-03
马中勤
(三七八联营总公司,湖北宜昌 443133)
摘要: 三七八联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承担三峡工程部分标段施工期间,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结合工程任务,围绕人员、机械、环境、材料、方法五大要素进行科学分析,用系统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坚持不懈地实行标准化安全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以最小的损失求得安全生产的最大效益,并把它作为公司始终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三峡工程; 安全; 生产; 现场; 控制 中图分类号:TV 513 文献标识码:B
三峡工程建设雄伟,水工结构复杂,阶段性工期控制严格,各类大型施工机械密布,参建单位集约员工众多。一方面体现了它为加快工程建设提供了强大的人力物资基础,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系列的潜在风险。
三七八联营总公司下辖18个施工单位,施工高峰期员工近万人,主要承担三峡左岸厂房1~14号机组坝段的混凝土浇筑、金属结构和埋件安装,永久船闸南北双线Ⅲ~Ⅵ闸首及Ⅲ、Ⅳ、Ⅴ闸室混凝土施工,2002年5月转入右厂三期工程。近年来连续创造年度产值过10亿元人民币,在数年的三峡工程建设中,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水电劲旅。 几年来,公司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贯彻执行中国三峡总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在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把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推动了安全生产健康有序发展。抓安全专管机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紧跟施工强化安全监督;对人机环境进行系统化控制,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用扎实严谨过细的工作,实现作业场所的“零违章”、“零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零”死亡,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用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深入发展。 1 组建一流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构建公司安全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管理网络。运用有效机制,充分发挥专管机构的作用(见图)。安全管理机构与群众监督系统相辅相成,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开展工作。在生产指挥和执行系统按照各自不同的工作职责,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三个不同层次的相互作用的运作机制,形成了政令畅通,运转有序,工作得力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信息系统。
(1)建立以公司、二级施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首的,由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设备物资、技术设计、质量检查、工程计划、经营财务、党群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构成本单位的决策层。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领导、组织、协调、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较大问题:确定安全机构设置,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安全资金投入,施行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领导全面安全大检查,参加较大大事故调查处理,贯彻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公司设安全管理部,二级单位为安全生产办公室(部)。组成一支懂业务敢负责具有自主安全管理能力的队伍。安全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大于从业人数的千分之五,并符合:①具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②熟悉本单位经历的事故教训;③了解事故的严重性及预测能力;④能提出高质量的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⑤具有处理事物和人际关系的艺术水平。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安全法规和职责,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实施有效性管理,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促进班组开展危险预知活动,查处隐患违章,指导生产安全,贯彻落实内业管理标准化,报告各类事故。
(3)工段(分公司、作业队、车间)为操作层,明确工段(作业队)长为本单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员并报公司安全部门确认。昼夜三班制施工的班组,确保每班有现场安全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传达上级安全指令,模范执行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安全教育与学习,纠正“三违”就地整改隐患,指导班组安全活动,控制未遂,报告事故。其工作向本单位和上级安全部门负责。
(4)班组长向本班组员工的安全负直接责任,搞好安全自律开展自主管理,组织班前安全讲话和危险预测活动,执行三项安全工作循环制度,督促员工按章操作,完善防护设施消除异常,创建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文明岗位。 (5)建立党工工委组织的群众监督系统,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和劳动竞赛委员会,二级施工单位设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组(员),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体系。
上述体系明确了各层次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勾画了公司从上到下安全管理的运作机制。 2 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生产活动过程中依法科学协调人、机、环境之间的关系提供可靠依据。
几年中,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三峡业主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针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机电设备管理,工艺器材,现场生产条件,工程环境因素等方面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不仅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业已成为广大员工的安全行为准则。代表性的主要制度有:①安全生产管理办法;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③安全生产例会制度;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⑤起重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⑥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⑦永久船闸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三个文件);⑧安全合同书管理规定;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⑩危险较大作业审批制度;B11职工安全教育制度;B12择录民工安全管理规定;B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B14厂内机动车辆和汽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B15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制度;B16消防工作安全管理规定;B17关于对外协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B18关于印发“习惯性违章的表现”的通知;B1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 预防非正常事件作为安全控制重点
在工程施工中首先采取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的办法,对措施进行优选,按照有关工艺流程制定作业程序指导文件,经会审批准后,由制定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实施生产有序控制,是其一。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下沉,追随生产搜集安全信息指导服务一线,监督既定方案的贯彻执行,加强作业场所的日常化安全巡查,抓防范重点总揽全面不留死角,使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这是其二。两者互为依托,构成了公司安全生产的支持平台。
(1) 混凝土施工做到安全防护设施与仓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大型模板拆卸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仓面高度在1.5m时模型板外侧设操作平台,当仓面上升高度≥5m时,对模板的作业平台用足够强度的材料和
安全网防护封闭,随机设置进入仓面的跨越通道和上下梯子;对于仓内搭建的卸料平台作强度安全认定,做到周边防护设施完善;电动工器具存放在合适的位置专人管理。混凝土垂直入仓的吊罐底部两侧系挂牵引绳索,控制罐体下降过程中的摆动,避免了施工人员为稳定吊罐进入下部而遭受伤害的危险。
分缝坝段相邻单元块的施工安排中,生产指挥系统和工程技术人员,以严谨的科学态度,高度重视在坝段交错上升的过程中,把预防高坝块人员以及悬浮物、搁置物、悬挂物不慎掉落下部的问题认真构思,在工作面外层边缘构筑接物平台,用2.1 m长的竹跳板加挂安全网全断面防护,做到跟层上升,形成牢固而有效的防护隔离屏障,使两个分缝坝块始终处在比较安全的条件下顺利施工。
(2)为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高强度需要,三峡业主和公司先后在左厂布置了MQ900、2000等型号门机9台,永船布置了MQ600、900型门机和坡坦MD900型塔式等起重机22台。由于施工场地因素设备分布密度较大,相邻设备运行空间的安全距离受到严重限制,加上其工作半径覆盖范围内集中着大量的施工人员。防碰撞防干扰防事故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的大事。为预防异常事件发生,确保所有设备运行万无一失,公司一方面对设备安装位置进行合理布置设计,同时狠抓施工现场的使用管理。采取的主要对策是:
①制定起重机械安全运行规定,确定每台设备的运转工作半径,配齐灯光音响信号,加强设备自身技术指标和联络指挥信号的管理。
②建立设备档案,形成管理网络,实施作业标准化。
③对设备实行“六定”,即:定专人负责操作管理,定安全操作规程,定维护保养制度,定周期检修,定安全监督人员,定设备运行范围。
④制定设备操作人员的五项守则:a.实行定人定机持证上岗操作;b.保持设备整洁按规定周期加油;c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d.确保安全防护装置和绳索锁定装置可靠;e.发现隐患立即报告,不带病作业。确保设备满足16字要求,即:“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规范、可靠、稳定”。
⑤由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运用《门塔机安全检查表》,定期和经常性对设备安全检查。 4 防止各类电气事故
水电工地施工临时用电比较复杂,电源线的布置须随着施工作业面的变化而随之变化,所以很难实现用电标准化。正是由于施工环境的特定条件,受以往资金投入不足的制约,和人们的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潜在着隐患,这在水电建坝史上致人触电事故屡见不鲜,为工程施工七大防范事故之一,作为生产现场安全控制的重要项目。确保电气设备的可靠,加大硬件投入,彻底改善电气系统的标准等级,规范化的管理是防止各类电气事故的保证。
(1)彻底淘汰工地临时配用的塑料胶质电线,按负荷配置同规格同型号的绝缘电缆,严禁各单位随意使用电缆以外的替代品。
(2)电动机械、电焊设备按电器安全规定做可靠接零接地处理。电焊条夹钳和焊接把线始终保持绝缘状态。
(3)凡是手持电动工具、混凝土振捣器(变频机)、焊接机械、移动频繁的照明线路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短路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
(4)在隧洞、廊道、竖井、阴暗潮湿的场所及金属窝壳内作业,全部采用安全电压照明。 (5)坚持对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触电事故现场急救知识的培训,坚持持证上岗。
(6)统一制做防雨型移动式配电箱(盘),把单个分散的电源开关插座布置在箱(盘)内保护,用显著标志明确使用保养单位和责任人。
(7)局部临时架空电线按照电业安全技术规范布设,杜绝滥拉乱接现象。
(8)制作《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表》对照表列项目,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就地责成主管(使用)单位整改。 5 结束语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技术,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工业卫生,防尘防毒,组织行为,安全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学科。做好安全生产的大文章,实现生产环境的本质安全化,要有一大批高素质的安全技术工作者的奋发努力,需要企业软硬环境的必备条件,更需要方方面面的通力配合。只有充分运用先进的综合安全管理技术,始终不渝地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安全生产,认真实践扎实工作,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意识,自觉依法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方能有效保护广大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并取得最佳的社会
和经济效益。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
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 (三)起重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章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培 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
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
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考核认可。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 练的要求;
(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 (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条 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
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 培训。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 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 件的单位进行,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委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并
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件: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 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条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
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
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二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印。未按期复审
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复审内容为: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健康检查;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中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第二十五条 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 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
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 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证件变更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到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二)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
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布,
自198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既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 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保管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档发[1988]4号) 附: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保 管 期 限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一、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长期 永久 长期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3、项目评估 长期 永久 长期
4、环境预测、调查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5、设计任务书、计划 任务书 长期 永久 永久 二、设计基础材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 永久 *永久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永久 长期 保 管 期 限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3、水文、气象、地震等 其他设计基础材料 永久 长期 三、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 永久 永久 2、技术设计 永久 永久 3、施工图设计 短期 永久 4、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 永久 5、设计计算书 *长期 永久 6、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7、总体规划设计 永久 永久
8、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长期 永久 永久 四、工程管理文件
1、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书 永久
2、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文件 永久 永久 长期 3、施工执照 永久
4、环保三同时、消防、卫生等文件、水、暖、电、煤气供应协议书 永久 五、施工文件 保 管 期 限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1、土建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短期 长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 长期 (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 长期 (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长期
(5)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核定审批 永久 短期 (6)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察 永久 短期
(7)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 永久 长期 (8)施工记录、日记、大事记 短期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10)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事故保 管 期 限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处理报告 永久 长期 (11)分项、分部、单位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 长期 长期 (12)交工验收记录证明 长期 长期 (13)施工总结、技术总结 永久 (14)竣工报告、竣工验收 报告 永久 永久 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 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短期 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 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 长期 短期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 长期 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 长期 短期 (7)设备调试记录 短期 短期 保 管 期 限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8)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 长期 长期 (9)系统调试、试验记录 长期 短期
(10)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 短期 短期 (11)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长期 长期 (12)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 长期 长期 (13)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长期 长期 3、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短期 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 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 长期 短期 (4)调试、整定记录 长期 长期 (5)性能测试和校核 长期 长期 保 管 期 限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6)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 长期 长期 (7)操作、联动试验 短期 短期 (8)电气装置交接记录 短期 短期
(9)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 长期 长期 (10)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长期 长期 六、竣工文件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永久 2、全部竣工图 永久 3、项目质量评审材料 永久 4、工程现场声像材料 永久
5、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 短期 永久 七、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 1、技术准备计划 短期
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 短期 3、开停车方案 短期
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 长期 5、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短期保 管 期 限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6、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长期 7、运行记录 短期 8、技术培训材料 短期
9、产品技术参数性能、图纸 永久 10、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材料 短期 八、工艺、设备
1、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 长期 2、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 长期 3、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 长期
4、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 短期 5、设备、图纸说明书 长期 6、设备测绘、验收记录 长期
7、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 长期 九、涉外文件
1、询价、报价、投标文件 短期
2、合同、合同附件 *长期 永久保 管 期 限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3、谈判协议、议定书 *长期 永久 4、谈判记录 长期
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短期 6、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短期 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 永久 8、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 永久 9、技术问题来往函电 永久
10、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 永久 11、国外设备储存、运输 短期 12、开箱检查记录、商检及索赔 永久 13、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 短期 14、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 长期 十、财务、器材管理 1、财务计划、年度计划 短期 2、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永久 3、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 短期 4、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永久 十一、其他资料 保 管 期 限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序号 归档文件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 1、有关的国外技术标准 短期 2、有关的专利说明 短期 十二、科研项目
1、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 *长期 永久 2、协议书、委托书、合同 永久 3、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 永久 4、试验记录、图表、照片 永久 5、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 永久
6、试验装置及特殊设备图纸、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 永久 7、实验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事故分析 长期 8、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 永久
9、成果申报、鉴定、审批及成果推广应用材料 永久 永久 10、考察报告、重要课题研究会议、专业会议文件 长期 注:*保存该单位工作必须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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