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解读(2020)
一、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睢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集合睢宁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制定依据
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我县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2020年10月30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6号)。
三、具体内容
(一)全县所辖各镇(街道、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县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县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与《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建设项目增加的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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