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执行,规范单位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通过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引导在岗人员掌握内部控制的要求,促进其自觉遵守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由内部控制工作小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工作,并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四条 本单位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相关内控监督部门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并及时报告,同时督促本单位相关科室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定期的持续性检查,至少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业务管理等重大事项。各科室应进行自查,并向内部控制工作小组汇报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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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应向本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报告,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单位各科室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向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提供所需的凭证、报表、操作流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谈话、调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 本单位内控监督部门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其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内部监控领导小组通报。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如发现本单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内部监控领导小组,内部监控领导小组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条 本单位内控监督部门应在每次的定期检查后及不定期检查后向本单位内部监控领导小组报告内部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交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中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也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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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工作人员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内部监控领导小组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监控领导小组对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监控领导小组可根据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本单位内部监控领导小组可依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对内部控制整体情况的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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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及下一年度内部控制的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本单位相关内控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2 年。
第十七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及本单位规定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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