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德良、刘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5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 【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姜德良;刘建红;陈旺乾;潘祖强 【当事人】姜德良刘建红陈旺乾潘祖强 【当事人-个人】姜德良刘建红陈旺乾潘祖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德良
【被告】刘建红;陈旺乾;潘祖强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1 / 4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姜德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7:55:09
姜德良、刘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54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德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旺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祖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德良因与被上诉人刘建红、陈旺乾、潘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姜德良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姜德良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550元,但上诉人姜德良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援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 / 4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姜德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 / 4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张文欢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戴睿 书记员肖文娟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
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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