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被告质证意见)
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但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一组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无法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第二组证据:
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录音文本无法反应对方的真实身份,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明目的有异议:郑州的房产是认购房,2008年5月就认购了,发生在结婚之前,由韩珂父母出的资,属于婚前财产,本来就与原告无关。并且在认购房产后还欠着开发商二十多万元未付,后来被告生病无力支付剩余房款,房产由开发商转让给了他人。该房产始终没有产权登记,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在本案离婚纠纷中应当分割的财产范围。
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广州房产的首付14万是被告父母出的资,于2013年1月29日转入被告7814508113的存折中,这14万元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其余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现在生病无收入来源,且急需资金救助和休养,出于照顾弱势方的原则该房产也应该判归被告所有。
第三组证据:
证据1、2、3、4、5、6、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部分证据仅能证明
韩国文曾经长期生活在广州。事实上原被告双方曾经均在广州工作并生活,婚生子韩国文也出生于广州,被告过去一直努力奋进、赚钱养家,一直积极履行一名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撑起了整个家庭。后来被告患病需要休养,无奈暂时无法照顾孩子,于是才由原告暂时性的照顾韩国文。
证据8证明目的有异议,劳动合同上并未载明具体工资标准,而收入证明也为原告公司单方面制作,无实际转账记录。以上证据均无法反应原告真实的收入情况。
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言系原告单方面提供,无法反应出具人的真实身份,不具备证据效力,也不具备证人证言的效力。且出具人作为外人,对本案的家庭情况也只是道听途说,根本无法反应本案真实情况。
证明目的也有异议,被告只是暂时患病,并非不主动履行养家义务。原告仅因被告患病就开始嫌弃被告,双方也完全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被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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