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文/毛剑 四川 开瓶费 ,, 案分析 r事件:自带4瓶酒就餐。火锅店 冯女士手里。冯女士接过帐单一看,发 竟收了320元服务费 而孔亮火锅店代表则称,孔亮火锅 ‘‘ 现消费金额为1 1 1 0元。冯女士有些诧 店的经营理念就是莱品不赚钱,主要通 异,连忙细看手中的账单。经过仔细一 过酒水来赚钱。火锅店店门外明明挂着 “恕不接待自带酒水消费”的牌子,表 家住成都市锦江区的冯女士一直喜欢 看,发现帐单上写着:”纸筷费25元:吃火锅,尤其对重庆火锅情有独钟。每 次家人或者朋友聚会,她都会提出到火 锅店吃火锅。位于成都市武侯祠大街的 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刚开张不久, 冯女士于是产生了去尝尝鲜的想法。 2005年1 1月的一个下午,冯女士先到这 家火锅店打探了一番,看看价格、食客 的口碑如何。经过打探发现,不少客人 都反映火锅味道不错,非常地道正宗。 但冯女士却发现这里的酒水价格偏贵, 比如剑南春酒在一般的商场超市的价格不 过一百多元,而在这里每瓶却高达248 元,每瓶酒足足贵了1 0O元。由于这里 环境较好,很有档次,比较适合邀请客 人来这里就餐,冯女士于是决定改天一 定到这里来消费。 2005年1 1月26臼正好是周末,冯 女士准备当晚请朋友一起到重庆孔亮火锅 春江花月店就餐。由于考虑到火锅店销 售的酒水太贵,一向精打细算的冯女士 到超市里逛了一圈,看见剑南春酒每瓶 价格为148元,比火锅店的售价便宜多 了,于是她很爽快的掏钱购买了4瓶。 傍晚时分,冯女士提着从超市买来 的剑南春酒,带着家人、朋友一行共计 20多人来到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 店。火锅店工作人员见冯小红提着几瓶 酒进店,忙称到该火锅店就餐不能自带 酒水,如果要在店内喝自带的酒,需要 加收服务费80元。冯女士听后忧郁犹豫 了一会儿,但她心里一合计,很快便接 受了加收服务费的条件。 席间,每一个人都吃得非常开心。 尽管已经是初冬,大伙杯盏交错,吃得 红光满面,汗水直冒,直口U“痛快”。 转眼,两个多小时很快过去了,大伙都 吃得酒足饭饱,准备起身结帐。 火锅店工作人员很快把结账单送到了 服务费3 20元。”冯女士立即找到工作 人员,说道:“多收了345元!”火锅 店工作人员一看,立即向冯解释,冯女 士自带的4瓶酒,每瓶要加收80元的服 务费,纸筷要按每人1元钱另收费。明 明说好收服务费80元,怎么突然就变成 了320元呢7冯女士当即提出这不合法又 不合理,要求火锅店退还多收取的345 元。而火锅店对此却当即表示拒绝,称 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 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 “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 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 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 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 用……” 冯女士这下火了:餐饮业的行规也 支持变相收取开瓶费吗?经双方协商不 成,冯女士遂投诉到了成都市消协。 消费者“较真”,巨额“开瓶 费”引发官司 成都市消协很快把冯女士的投诉转到 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所在地成都市 武侯区工商局1 2315申诉中心。 2005年12月7曰上午,武侯区工商 局1 231 5申诉中心通知消费者冯女士和 孔亮火锅店负责人到工商局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冯女士称,火锅店 信口开河随意定服务费的价格,这是一 种很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并且按瓶数收 取服务费,就是变相地收取开瓶费。 “我们并不需要店员来为我们开酒瓶, 在店里喝一瓶自己买的酒就得向店方支付 80元的费用,这是没有道理的,简直是 一种暴利。”冯女士很气愤地说。 示店方已经告知了消费者。消费者冯女 士自带4瓶酒来用餐,店方说明要加收服 务费,消费者也接受了。店里销售一瓶 剑南春酒要赚1 O0元,冯女士自带酒只 加收她80元的服务费,这个价格非常合 理:再者,店方所说的80元服务费当然 是每瓶酒的单价服务费,是;肖费者自己 没听清楚。 在调解现场,消费者冯女士和店方 代表进行了激烈的争辩。由于店方坚持 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没 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最终宣 告失败。 之后,武侯区消协及成都市消协又 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没有结 果。 多次调解失败后,消费者冯女士越 想越想不通,自己自带4瓶酒总价值才 592元到火锅店消费,却被店方收取了 320元的“开瓶费”,店方对此项费用 的收费比例高达54%,餐饮业的行规竟 成为了餐饮企业谋取暴利的幌子。无法 接受的消费者冯女士于是将重庆孔亮火锅 春江花月店告上武侯区人民法院的被告 席,要求孔亮火锅店公开道歉,同时立 即退回收取的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 元,赔偿误工费等损失2000元和精神损 害抚慰金20O0元。 .2006年3月21日下午,武侯区人民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四川省首例 “开瓶费”官司。 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孔 亮火锅店强行收取的所谓“服务费”是 变相收取“开瓶费”。根据我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经营 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 -维叔・imJ 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 要依据就是四川I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 企业有义务将服务费的价格标准诚实告知 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 定的《四川I省餐饮业行规行约I试行)》。 顾客,消费者享有对服务费价格的知情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 《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已经于 权。“开瓶费”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较 事责任”。因此,孔亮火锅店强行要求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8条明 多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高玉 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支付320元服务费的行 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 川还称,“开瓶费”实质就是餐饮企业 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时,未将加收 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 在酒水销售中的高额利润,消协不支持 服务费的规定和标准,用文字的方式明 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 将“自带酒水服务费”列入行规,因为 示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服务知情权和 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 店内酒水销售价远远高于市场价,消费 价格知情权。 不是一起侵权纠纷,而是一起合同纠 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 者自带酒水,店方按店内酒水价位的百 而孔亮火锅店的代理人则认为,这 务费用。 分比收取服务费,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 四川I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相关人士 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杈。 纷。因为消费者冯女士在火锅店消费 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餐饮企业在经营过 时,店员事先告知她要收取服务费,而 程中完全属于市场行为,他们有自主经 冯女士选择了在外面的超市买酒,这意 营权,有自主定价权,但必须明码示 味着双方就收取服务费达成了口头协议。 价,在餐厅显眼处公示。只要明码示 而餐巾纸和筷子要收取费用,也在点菜 价,在餐厅显限处公示了,餐饮企业可 单上进行了注明,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 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对消费者 情权的情况。 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在具体经营 法庭辩论后,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当 过程中,有些餐饮企业实行“谢绝消费 庭调解。消费者冯小红及店方均同意调 者自带酒水,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 解。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表示,愿意给 当服务费“,但有些企业出于竞争考 予消费者冯女士500元作为补偿,但这 虑,没有这样做。作为消费者,你有选 并非是退还开瓶费。而对此,消费者冯 择在哪家餐饮企业消费的权利,也就是 女士则称:“我打官司不是为了钱,我 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杈,不存在强制 可以不要你们的赔偿,但你们火锅店一 性。 定要承认收取了开瓶费,并退还320元 对此,四川I华楚律师事务所杨劲律 的变相开瓶费和多收的25元纸筷费。” 师认为,这样的现象属违反《消法》第 由于双方在对事件的认识上出现了分歧, 9条、第1 0条关于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从形式上违反《消法》第24条“经营 法庭宣布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 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 记者调查:“开瓶费”是霸王条 理的规定……”《消法》第9条规定: 款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自主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收取消费者 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做法, 冯女士“开瓶费“的收费比例高达54 实际上限制且取消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 %,这在全国餐饮娱乐业中也极为罕 权。根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 见。为此,记者对成都市餐饮行业进行 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 了调查。调查中,记者发现,诸如“谢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另一方追究对 绝自带酒水“、“锅底概不出堂“, 方责任。 “茶水、纸巾都收取费用“等等警示性 语言在成都市餐饮行业极为普遍。 消协:行规违反法律应视为无效 前不久,由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 协会联合发起的征集“成都消费领域十 成都市消委秘书长高玉J1 I接受记者采 大霸王合同”的活动引起了广大消费者 访时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餐饮娱乐 的热情关注。其中餐饮行业“禁止自带 场所不允许收取开瓶费,但餐馆可以针 酒水”条款成为霸王合同之首。 对某些消费项目加收服务费,如包间费 记者注意到,各餐饮企业敢于限制 等。物价部门对于服务费价格是放开了 自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其中一个重 的,由企业参照市场价格自行定价,但 四川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也称:争 论”开瓶费”的实质,就是餐饮企业为 谋取酒水高额利润,在未与消费者公平 协商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包括“开 瓶费“在内的各种名目的费用。这种行 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 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消 法》、《价格法》、《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的立法精神相冲突,不符合国情、 不符合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刘亚兵称,四川省消委坚决反对以谋取 酒水高额利润为目的,收取任何形式的 “开瓶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武高汉则表示,“行规”不能违背法律 法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 的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没 有法律效力,应当视为无效。 ・: 专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谈及“开瓶费“话题,中国发展战 略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I省社会科学院 教授李少宇称,如果餐饮企业事前明确 告知消费者,要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等级来收取象征性的“服务费“,且消 费者表示接受的前提下,餐饮企业收取 一定的服务费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餐饮 企业借收服务费名目而变相收取开瓶费, 那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情理的,违反了市 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同时也会制约和限制 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 囫 … 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