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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餐饮业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
餐饮业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创建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关产品的订货记录制度。订货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内容,或者留存载有上述信息的发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推行统一物流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核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创建食品发货核查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

一物流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订货的产品,应遵从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工歇业,直到吊销其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创建并严格遵守核查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建议储藏、销售食品或者清扫库存食品;(五)发货时未核查许可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牵涉疾病防治、化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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