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总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
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总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分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安
全教育或培训;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二十条、 总公司要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
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由有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
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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