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现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医院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科室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蒸汽锅炉爆炸事故;
(二)高压消毒设备爆炸事故;
(三)医用高压氧舱爆炸事故;
(四)货物升降起重机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如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液化气瓶)泄漏、爆炸事故;
(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三条 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分析
(一)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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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设备事故。
(二)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医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科室为医务处、护理部、保卫处、总务处、器械科、药剂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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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设在总务处。所有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 “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二)组建应急预案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三)检查督促做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五)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六)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 组长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科室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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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职责:
(一)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现场的断电、断水、断气等,切断危险源等紧急事项,联系质检、消防部门等,尽一切可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抢险,人员撤离,事故报警情况通报等事故处置工作;
(三)协助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的现场指挥;
(四)协助总指挥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事故结束后,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任务分工
(一)院办公室提供事故救援信息向社会如实公告事故发生、发展和救援情况。
(二)医务处、护理部负责组织救护队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全力抢救伤员。
(三)保卫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火灾扑救、现场及周围区域治安秩序维护。
(四)器械科负责组织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供应,并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五)总务处负责组织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并对事故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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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六)药剂科负责组织药品供应。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科室,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职责。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制度、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科室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制定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职责。
(四)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验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科室,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科室的实际,制定科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科室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科室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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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六条货物升降起重设备和医用高压氧舱设备必须委托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部门对其进行保养、维修。负责货物升降起重设备和高压氧舱日常维修保养的科室职责如下:
(一) 应对其使用的货物升降起重设备和高压氧舱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 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货物升降起重设备和高压氧舱相匹配的工具、人员,在接到货物升降起重设备、高压氧舱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锅炉房、供应室、手术室、高压氧舱治疗室、氧气供应站等科室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第十八条 各使用科室应根据本科室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九条 各使用科室应定期组织本科室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二十条 使用科室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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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应当及时报告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科室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科室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同时向总务处、保卫处、器械科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成员科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科室负责人直至院领导。
(二)院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及伤亡人数后,应立即报行政主管局及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发生伤亡人数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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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设备的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伤亡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及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二)事故报告方式可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方式。
(三)事故报告要准确及时。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响应程序及处置规定
若发生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使用科室所属部门启动一般应急处置预案,当事故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响应程序及处置规定
若发生重大事故,应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一)最早发现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事故源,并向科室领导报告。
(二)科室领导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特种设备主管职能科室,要求查明事故位置和简要原因,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同时通知领导组成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三)领导组迅速向上级机关及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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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及主管科室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若泄露着火等事故,能通过切断介质等紧急处理措施消除事故的,则应立即处理,若事故不能控制的,应向领导组报告,并提出救援的具体措施意见。
(五)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听从组长的命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若有必要则需穿好个人防护服等用品。
(六)领导组成员在现场的,应根据事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工作,若事故扩大无法自救,应紧急请求社会帮助。
(七)事故发生主管部门,应迅速查明事故部位和范围,视能否控制,迅速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执行,并视情况根据领导组决定通知扩散区域或指导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八)安全保卫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组织纠察,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划分禁区,设立警戒线,并进行巡查。
(九)抢险抢修队伍达到事故现场后,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进行设备抢修,控制事故扩大。
(十)医疗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救护伤员,并迅速送往相关临床科室抢救。
(十一)当事故得到控制时,应立即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事故科室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成立设备抢修小组。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程序及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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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是灾难性的,一旦发生,响应程序如下:
(一)最早发现者,立即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由组长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及政府部门。
(二)各成员科室按职责划分,听从总指挥(组长)的命令,迅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伤员救助,组织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带。
(三)根据事故的种类、特性为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二次危害的发生。
(四)要对现场的重要物资、设备,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设备、器具组织安全转移。
(五)若发生大型爆炸事故,在抢险自救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警。
(六)若伤亡严重,险情难以控制,总指挥应及时争取社会救援。
第二十七条 应急响应终结
应急响应终结后,应认真进行下述工作:
(一)事故科室及时如实地收集、汇总事故情况,并向领导组递交应急事件及应急处理过程的全部有关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应急汇总报告。
(二)领导组组织评审会,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处理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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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存在问题进行评审,及时修改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制度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和有条不紊的处理事故,尽可能减少事故伤亡及财产损失,平时必须做好紧急救援的准备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
(一)应急救援领导组机构人员,每年初根据人员变化进行调整,确保救援组织人员的落实。
(二)成员科室按照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器材的准备,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养。
(三)定期进行救援训练和学习。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年底进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评比并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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