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内涵新探
自从2001年9月中共中央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正式提出“以人为本”的概念以来,学术界从本体论、方法论、唯物史观和发展观等方面对“以人为本”的内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的提出,“以人为本”也应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标签:以人为本;内涵;意义
“以人为本”在当今已成为了一个时髦的口号,“经济以人为本”、“管理以人为本”、“教育以人为本”、“科技以人为本”等等,人们在各个领域、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固然,任何一个命题或范畴,从不同的角度加以阐释往往会有不尽完全相同的含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概念,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地位。这一概念的提出,进一步强调了民族的共同的理想,共同意义追求在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人为本”也应具有其新的时代内涵。
人是一种意义性的存在,追求意义是人生存的最重要特征,人存在的各个方面莫不与此相关。人的全部活动及其成果都是在意义支撑下建构起来的,都渗透并体现着人的意义之维;而人也只有通过对各种意义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和把握,才能真正理解生活本身。因此,“以人为本”不能抛开人的生存之根——意义。
第一,“以人为本”应以肯定和满足人实现“自我价值和意义”的需求为本。人是一个具有丰富规定性的存在,它既有现实的物质生活的需要,也有精神上的需要,精神上的需要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其中实现自我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是众多需要中最高的需要。实现自我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需求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因此,它也必然成为以人为本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内涵。
可以说,以人为本,就是要以肯定和满足人实现自我价值与意义的需要为本。这一需要的实现是以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为前提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得以生存的第一个前提。诚如马克思所言:“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1〕P78-79人的这种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当然要依赖客观存在的自然界,但这种依赖只能通过人在适合于自己需要的形式上掌握自然界的物质生产活动来实现。人的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物质生产活动,也就是人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包括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多环节)。人的这种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及其所表现的经济关系是人的政治生活及其所表现的政治关系的基础。人作为社会存
在物,在直接的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础上,还要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政治关系。正是人的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构成了人的事实世界的基本内容,成为人得以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
但是,人作为一个具有丰富规定性的存在,除了要满足自身的物质生活需求之外,他还有精神属性和精神需求,有人的资格、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和人的意义的需求,而对意义的需求恰恰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人与动物是不同的,“作为人的人”的存在是自主、自觉、自为的存在,是一种意义性的存在。人的存在的意义不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而是在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中创造和生成的。人的存在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的有目的的活动创造和生成意义。人创造对象和对象世界的活动,也就是创造和生成意义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同时也实现了人的价值,使人的存在具有了意义。可以说,“作为人的人”的最高本质,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和生成意义的活动。因此,肯定和满足人实现自我价值和意义的需要理应成为“以人为本”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内涵。
第二,“以人为本”应以“什么人”的价值和意义需求为本?人本身是一个具有丰富规定性的存在,它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如个体、群体和类。那么,究竟以满足什么人的价值和意义需求为本呢?
个体、群体和类都是人的存在形式,人既是个体存在物,具有自己的个性,同时人又是群体的、类的存在物。“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2〕P9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了要从社会关系方面理解现实的人。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个体性的存在,都是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的,人是互为主客体的个体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的统一。“人既是特殊的个体,同样地他也是总体。正是人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而他既然作为社会存在物,又必然是处于社会关系总体中的存在物,因而是社会的‘类存在物’,是‘总体’。”〔3〕P138个体、群体、类三者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群体和类的存在首先是以个体的存在为前提,个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是群体和类的价值和意义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以人为本首先要以满足个体存在的意义需求为本。但这里所说的“个体”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对于那种把人理解为孤立的个体或者抽象的共同体中的普遍人的错误观点,马克思曾经进行了有力的批判。这一批判集中反映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从而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或“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4〕P56所以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决不是孤立的个人或只具有普遍性的人,而是个体的人与类的人的统一。“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5〕P84个体生活与类生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任何一个人的生活既是一种个体生活,同时也是一种类生活。在这种生活中,每个个体都把个人存在纳入他人本质,并把他人存在纳入自身本质。也就是说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从而实现个体与类的统一。
所以,以人为本不是从抽象的人出发,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现实的人既是个体,又是群体,是个体与群体的统一、个体与类的统一。因此,以人为本首先要以满足“个体”的价值和意义需求为本。
第三,“以人为本”应以满足“人的什么”价值和意义需求为本。每个个体作为相对的意义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世界,这些意义是由特殊主体的生活环境、生活遭遇、生活态度等方面因素决定的。个体生存条件、生活经历的多样性决定了个体的价值和意义需求的多样性与差异性。这种多样与差异并不意味着杂乱无章,相反,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深层总是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总有一条共同的主线统摄和牵引着整体变动的方向。这条主线就是共同的意义尺度——为他人、为社会、为人类贡献力量。这种共同的意义尺度是在每个个体意义之间不断的交流与互动之中形成的,它们是别人能够分享的意义,也是能被别人认定为有效的意义。
对人来说,生存就意味着与他人共存,与他人共处。如果人不能与他人共同分享意义,如果这意义仅为个体占有而不能同时属于其他人,他就永远不能得到满足,也不能真正获得意义感。也就是说,如果把对意义的追求仅仅当作私人问题,仅仅作为个人得救的一种方法,是毫无意义的。正如弗兰克林所说:“我们的经验生活是一个断片:它自身若不与某个整体联系在一起,就像从书上撕下来的一页纸一样不会有什么意义;如果说它可以有意义,那也只有在它与人类及整个世界的共同生活联系在一起时才有可能。我们已经看到,有意义的生活必然应该服务于另一事物,而不是它自身这种自我封闭的个人生活;一个人只有在完成使命、在实现某种超个人的及独立自在的价值的过程中才能感觉到自己是一个要求有理性生活的理性的人。人民或人类的生活是一个最紧密的整体,我们与之相连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离开祖国,脱离与祖国命运的联系,远离文化创造、与人类的过去及未来相统一的创造,不爱别人也不和他们休戚与共,我们就不能实现自身价值,不能获得真正有意义的生活。我们是树上的一片叶子、一根树枝,吸取整棵树的汁液,与它一起变得繁茂,而当整棵树的生命已枯竭时,我们便枯萎、凋零。因此,个人生活要想有意义,应该让全人类的生活有意义,使人类历史成为一个前后连贯的、理性的过程并通过这个过程达到某种伟大的、肯定有价值的共同目标。”〔6〕P226-227
人类联合的有机统一是对所有人都可以分享的意义的渴望和期盼。所以说,人的意义不在于只是自顾自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在于能够满足他人、满足社会的需要,在于为他人、为社会、为人类做出贡献。诚如爱因斯坦所见,当我们扪心自问,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度过一生时,“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满足所有人的欲望和需要,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美好的关系。”〔7〕P89-90也就是说,人存在的真正意义或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他们对别人的意义。每个人都努力地想使自己变得重要和有价值,但是如果他不能体认他的重要性和价值是依他对别人生活所做的贡献而定的,那么他的努力就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生活中的许多失败者,如神经病患者、罪犯、吸毒者、谋杀者、不法少年等都存在着生活意义方面的问题,他们的兴趣只停留在自己身上,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虚假的个人优越感,他们认为生活就应该是为自己而存在的。可以说正
是在这种意义的指导,使他们走向了自我毁灭。人们对他们的评价只能是:“你是没有用的,没有人需要你,快点消逝吧!”。而世界上那些伟大的人,都是对整个人类发生兴趣,拥有着救世济人的胸怀,把自己的全部生活的目标都指向为他人、为社会、为人类做出贡献。由此可见,为他人、为社会、为人类贡献力量,是对以满足“人的什么”价值和意义需求为本的最恰切的回答,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在精神的真正体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夏甄陶.人是什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6〕〔俄罗斯〕C·谢·弗兰克.社会的精神基础〔M〕.王永,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7〕牟永生.走向价值的深处〔M〕.北京:世界华人艺术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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