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吉祥 吴颖萌
(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071;2.中国博士后工作站,北京 100032) 摘要: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近年来在国际国内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新兴动力。本文考察了众筹融资在国际国内的发展现状,分析了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在借鉴境外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要辩证地看待众筹发展中的创新和风险,对众筹等金融创新采取兼顾审慎性和包容性的态度,积极将其纳入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关键词:众筹,互联网金融,资本市场
Abstract: As an emerging Internet-based financial vehicle with wide audience and low cost, crowdfunding has sprung up around the world and been the new impetus for SME financing and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status quo, trends and open issues of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crowdfuding industry. In light of oversea regulatory practice, we propose that, one should develop a dialectical view regar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novation and risk in crowdfuding, and take a prudential but inclusive attitude on financial innovations such as crowdfuding. We expect that the regulators could promptly bring crowdfunding under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specify the supervision agency and formulate special regulating rules. Meanwhile, good guide on the industry and enhanced education and protection on the investors are much needed.
Keywords: Crowdfunding; Internet Finance; Capital Market;
作者简介:胡吉祥,中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吴颖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JOBS (Jumpstart Our Business Act)法案,允许通过互联网为项目募集资金,引发了全球对众筹融资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关注。事实上,在此之前,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替代融资工具在北美和欧洲已经初具规模。在美国,通过众筹平台募集的资金总额已达数十亿美元之巨。在国际的示范效应下,众筹也很快在中国落地生根,网络借贷迅速蔓延,股权众筹也是“小荷已露尖尖角”。
作为互联网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革新结合的产物,众筹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监管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启示。
众筹的内涵与特征
众筹(Crowdfunding)一词起源于美国,指普通大众以互联网为平台,集中多笔小额资金用来支持某个项目或组织。按照募资的形式,可大致划分为三类模式:(1)“捐赠模式”,个人以捐款、慈善、赞助的形式为项目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不求实质性财务回报。典型的例子有赈灾救助、政治选举、电影制作、免费软件开发等。(2)“借贷模式”,个人借钱给一个项目或企业,预期得到偿还,并希望得到一定的财务回报。由于出借人是大量的个人,借款人也是个人,这种借贷模式通常称为P2P借贷。(3)“股权模式”,个人投资于一个实体以期获得实体的股份或分享实体未来的利润。
众筹的文化根源是通过社区为项目进行募资,后者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这种基于社区的融资模式迁移到线上,降低交易成本并拓展了潜在的受众。早在2000年初,众筹就成为一种新型的为项目进行融资的方式。受益于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小的、在金融业中缺乏背景的企业家们得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募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的经济普遍陷入低迷,企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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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更加困难。众筹以快速、低廉的特性成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融资方式。
具体而言,众筹的基本特征可以概述如下:
(1)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众筹融资过程的项目发布、信息沟通、交易执行等环节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基本不涉及线下的物理传递。
(2)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资金募集人通过社交媒体接触在线社区中的成员,对其项目进行营销以获得捐献者或投资者。资金募集不仅取决于项目本身的价值,更需要其他人相信这些价值。为了接触更广泛的受众,募资人除了要说服其社交网络中的人支持其活动,还要说服这些人在他们自身的社交网络中传播有关该活动的信息。众筹活动的增长和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融资活动与社交媒体的无缝整合。
(3)低成本和高效率成为亮点。基于社交网络的众筹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突出优势就是低成本:低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募资者和出资者通过进度更新和反馈机制频繁进行交互,显著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
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一、国内外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
1.国际上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从全球范围来看,近年来众筹融资发展非常迅速。根据市场调查公司Massolution的研究报告,1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额仅5.3亿美元,2012年快速上升至27亿美元,2013年将会达到51亿美元。2007年全球有不足100个众筹融资平台,到2012年底已超过460个,成功为100多万个项目募资,覆盖社会公益、创业、艺术、影视、音乐、互动数字媒体等多个类别。从地区分布来看,北美和欧洲是众筹最活跃的地区。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的95%来自于北美和欧洲。其中,北美地区众筹融资额为16亿美元,接近60%;在全球活跃的众筹融资平台中,美国的占比超过40%。从募资形式来看,2012年众筹融资募得的27亿美元中,52%通过捐赠模式,44%通过借贷模式,4%通过股权模式。欧洲是股权模式使用得最广泛、增长也最快的地区。全球近三年来成立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中,欧洲占大部分,年增长率114%。
北美的众筹发展非常迅速。2005年,Kiva公司发起一个小贷平台,使得普通人可以出借少量的钱给发展中地区的企业主。据Bradford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6月,超过60万的Kiva用户借出超过2.25亿美元给近60万的企业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良的P2P借贷公司如Prosper和Lending Club也随后成立。2009年,出现Kickstarter等网站,使得公众可以为创新项目如电影、视频游戏或食品项目提供融资。2010至2012年间,已有近1000个初创企业通过美国知名众筹网站AngelList募得超过11亿美元的资金。由硅谷创业公司Pebble Technology公司设计的一款同步手机短信、电话、邮件和社交网络信息并提醒用户的智能手表项目,在短短37天内就通过众筹网站Kickstarter募资超过1000万美元。2012年,仅P2P借贷这一种众筹方式,已募得超过10亿美元资金,并有望在2013年募资逾50亿美元。
欧洲的众筹正处于起步阶段。2012年欧洲众筹融资额为9.45亿美元,与2011年相比增长超过一倍。
2.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众筹融资在中国才刚刚起步。从融资形式来看,目前国内只有捐赠模式和借贷模式,尚无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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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目前有十几家,总募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是“点名时间”,成立于2011年7月,旨在为创意项目提供融资平台。几乎所有的此类平台都只支持以项目名义集资,不对创业公司开放。项目类别仅限于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范畴,不接受慈善项目。投资者的收益也仅限于实物产品。在支持者保护方面,国内部分众筹平台(如众筹网)把支付分成两个阶段,对筹资成功的项目先付一部分资金给发起者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网站再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者。
借贷模式的众筹即网贷方面,2007年8月诞生了首家小额无担保P2P网贷平台—“拍拍贷”。2009年后成立了一批P2P网贷平台,比较知名的有红岭创投、人人贷等。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底,全国活跃的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全行业成交量达200亿元。2网贷平台除了给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交易渠道,还对投资者承诺保障本金,部分平台甚至承诺保障利息。
股权模式的众筹平台国内目前尚没有,但已有一些平台涉及股权融资,以红岭创投、天使汇、大家投为代表。红岭创投以P2P借贷起家,2010年开始涉足股权投资业务。红岭创投通过网贷业务的审核调查等环节积累大量的前端数据,从中挖掘先进的创业思路、经营理念和优质客户,为股权投资搭建项目渠道,投资有潜力的小微企业谋求爆发式增长,目前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未来很可能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切入财富管理领域。
天使汇是一个为创业者和天使投资人之间架起交流平台的社交网络门户。天使汇通过为创业者和投资人建立各自的页面,使得双方可以在线上交流、相互了解。天使汇也在线下举办见面会和通过合作伙伴推荐项目的方式帮助创业者和投资人达成融资意向。尽管如此,天使汇还算不上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众筹平台,因为它对投资者有一定的要求,必须达到可用资金不低于300万人民币的准入门槛。如此高的准入门槛,注定普通大众不可能参与其中,其对公司支持的影响力也就有限。而实际上,参与投融资的群体也确实没有本质变化,参与投资的多半是原来就知名的机构投资者和天使投资人,只是将投资人发现项目、创业者寻求资金的过程搬到网上。
此外,今年6月新上线的大家投网站也在探索股权众筹的其他模式。大家投是一个对接天使投资与创业项目私募股权的投融资平台,其运作模式是:由创业公司在平台上发布项目,当吸引到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融资额度后,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以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身份入股被投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在此过程中,大家投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的是订立投资合同的中介服务,通过向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促成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
红岭创投、天使汇和大家投的业务模式尽管与国外的股权众筹有着显著不同,但在当前我国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下更具操作性,不失为众筹模式在我国资本市场应用的有益尝试。在发展方向上,股权众筹平台未来可能会直接涉足创业投资,投资于本平台的优秀项目,甚至转型为孵化器。
二、众筹融资发展的问题与挑战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众筹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给金融发展和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1.欺诈现象高发。欺诈是众筹最被人质疑批评的一点。批评者认为,投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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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的降低可能导致众筹平台成为投资诈骗的新温床。因为与传统的VC和天使投资不同,在众筹平台上,投资者之间一般没有个人联系,对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也往往缺乏实际的了解,募资者与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诈骗的风险。
近期国内已出现多起众筹欺诈事件。2011年9月,一家名为“贝尔创投”的网络借贷公司因其法人代表涉嫌在其他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恶意拖欠多笔债务,成为国内首家被机关调查的网贷平台。2011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网页突然不能登录,65位出借人高达550万元的本金随网站创立者一同消失,至今未能追回损失。
2.投资者保护难度加大。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借贷利率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如2013年4月,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倒闭。公告称,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缺乏经验,在开展业务时没有把控好风险,给投资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目前还比较脆弱,导致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更加困难。目前,点名时间是采取先行赔付给募集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到项目发起人应赔付的款项,但这样的方式只是亡羊补牢而已,并非长久之计。
3.易卷入非法金融活动。众筹模式作为一项商业模式,尤其是“众筹”与敏感词“集资”在字面上极其雷同,在中国土壤下很可能蕴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非法集资”的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早在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指出,网贷中介服务行业门槛低,外部监管缺失,网贷公司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近期,宜信重庆等五家网贷公司就因为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被清退。这五家公司以P2P借贷的名义在实际经营中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已向非法集资演变,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的范畴。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也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淘宝上先后出现过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份和PE基金份额的事件,由于向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公开推荐、发行证券且未经审批,按照证券法两者都已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均被叫停。
4.平台风险堆积。国内目前几乎所有的P2P网贷都提供本金担保服务,即使是号称不承诺保障本金的拍拍贷,其实也是提供了本金担保计划的。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如点名时间,对于欺诈行为则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到项目发起者赔付相应款项。“本金担保”或“先行赔付”使得众筹平台运营方成为了交易不可或缺的媒介,使得本来属于双向自行的交易成为运营方一手主导的交易,本来应该属于直接融资的概念,反而又演变成了间接融资,风险不断堆积在中间方,成为金融系统中的风险积聚源。
在风险控制方面,网贷公司一方面对一些尚未到期的资金借入者,采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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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的方式催促他们提前还款;另一方面提供本金担保服务,通常采用借款人将资产抵押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对债务向社会公众担保的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网贷公司本身资本实力不足又缺乏贷后管理能力,出借人资金面临损失风险。对重庆5家中介机构的调查发现,其注册资本从3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但年交易量均在8000万元以上,最多的高达5亿元。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低,担保能力有限,从工商年年检资产负债表来看,有2家中介机构存在资本金抽离情况。
目前,国内尚缺乏专门对众筹行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也限于事后案件监管,而对其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日常监管方面处于空白。因此,众筹的发展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知名众筹机构的破冰都是依赖的“网开一面”。在这种环境下,存在着不合规的风险,众筹行业显得举步维艰。监管上的不明朗造成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众筹机构难以得到业界的认可与支持,无法获得外部融资;二是机构依靠自身力量缓慢发展,缺乏规范与引导,很可能走上非良性发展的歧路。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欧美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实践
众筹融资通过社交媒体募集资金,极大地扩大了公众参与度,是一场去精英化的大众融资。但其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隐患也不言而喻——一旦出现违约,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各国目前都正在加紧研究和尝试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具体的关注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众筹融资的具体模式决定是否纳入监管
国际上普遍做法是对于本质上属于发行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股权模式要求获取本国的金融服务牌照,并接受相应的《银行法》监管,对与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无关的捐赠模式则不监管。对借贷模式的监管与否,国际上做法不一。德国与西班牙规定借贷模式受《工商行业监管法》监管;英国与意大利的的借贷模式监管相对更严格,英国要求借贷模式与股权模式都要接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3授权才能经营,意大利要求借贷模式接受《综合银行法》及相关法规的监管。
2、众筹融资平台向社会推介自己的融资产品时是否需要发布募资说明书 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普遍规定对于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可转让证券要发布发行募资说明书。对于众筹融资,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根据发行的证券或者投资产品的期限与规模来决定是否要向社会发布募资说明书。英国与意大利规定期限在一年以内且发行规模在500万欧元以内的融资产品不用发布募资说明书;德国规定期限在一年以内且发行规模在10万欧元以内的证券产品不用发布募资说明书。
3、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筹资
进行众筹融资的公司往往采取一种股东人数有限的(或称为简化型)公司模式,但各国现行《公司法》均规定简化型公司向新的投资者发行股份是受的。欧洲委员会未来可能允许公众公司的一些特征适用于简化型公司,以促进众筹融资的发展。美国颁布的JOBS法案虽然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可以向公众发行股票,但对募集规模、募集方式与信息披露都做了具体的规定。4
4、能否吸收可回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可回收资金的信贷机构必须要先获得金融牌照,例如银行要吸收存款必须要先获得央行的批准的吸收存款的金融牌照。但是,这种金融牌照门槛高,众筹融资平台难以取得。欧洲的做法是,对于吸收可回收资金或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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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于网店与电子货币的众筹融资平台的,可以免去牌照要求或者发放经营范围稍小的牌照。
5、是否纳入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范畴
由于众筹涉及到向公众对象募资和向私募股权投资,各国对于是否应将其纳入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范畴存在争议。德国、法国与意大利等国都认为众筹平台不是为自身经营筹资,也不对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不适用另类投资基金的规定;但西班牙则认为股权众筹可能会涉及到另类投资基金的相关约束。
6、是否制定章程规范众筹融资的经营模式与经营范围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融资与传统的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异。欧洲监管者认为设立章程并明确众筹在筹资中扮演的角色与可利用的金融工具很有必要。美国的JOBS法案更是明确规定了这种平台的行为规范,如禁止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禁止参与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等。此外,JOBS法案还设立投资者准入门槛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从监管立法进展来看,当前各国对众筹监管的程度不一。美国的JOBS法案开启了股权式众筹合法化的大门,但该法案只是概述一些初始的监管框架,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有待SEC出台最终的监管规则。5欧盟委员会对众筹总体上持支持态度,在其于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欧洲经济长期融资的绿皮书中特别提出如何支持众筹等非传统融资。欧盟就众筹的监管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框架建议,由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自行决定监管范围和规则。英国和德国已经将股权式众筹融资看作合法的融资模式,但两国均没有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立法,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意大利在美国之后通过了类似的关于股权众筹的Decreto Crescita Bis法案,并于今年7月率先签署了监管细则,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国家。加拿大没有设定全国性的众筹监管规则,而是由各州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股权模式的众筹融资在安大略省(Ontario)已经被合法化,并受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OSC)的监管,但在加拿大其他省份仍属于违法的融资形式。
众筹融资发展和监管的建议
众筹的兴起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好机遇。它既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复苏的新兴途径,也有利于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世界各国都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相关的监管研究。我国也应当提高重视、加紧研究,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的动向,跟踪分析出现的问题和可能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当前众筹行业由于监管缺位,已经出现野蛮生长的局面。若不及时加以规范引导,任由市场主体恶性竞争甚至违规越界,一方面可能导致市场无序失控引致区域性风险,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形成负面冲击;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行业陷入困境,市场停滞甚至萎缩。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监管机制,积极将众筹纳入监管。
1、兼顾审慎性和包容性,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
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与一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方面,众筹具有特殊性,欺诈风险较大、投资者保护难度较高,需要有一定的运作规范;另一方面,众筹才刚起步,如果按照现有对成熟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尺度进行监管,可能加大其运作成本,将许多潜在的参与者排除在众筹平台之外。因而需要参考目前已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监管法律,制定专门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规范,并遵守适度监管原则,既要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要避免过于严格的监管阻碍其发展。另外,由于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和风险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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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显现,因此监管法律应当以原则性为主,不必规定得过细。随着众筹融资发展过程中不断显现出问题之后再逐步对其作出细致的规定。
2、明确监管主体和分工协调,避免监管重叠和盲区。
不同的众筹融资模式,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风险点,应制定不同的监管制度。如上所述,根据国际经验,股权模式的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归金融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目前,英国主要是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德国是由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统一监管,美国主要是SEC进行监管,意大利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CONSOB进行监管。如果股权模式要获取证券业经营牌照并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由负责监管。
借贷模式的众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德国实行混业金融监管体系,因而统一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通常是由市场监管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统一进行监管。在美国,是由SEC、FDIC及各州的证券监管者等机构联合监管。目前各国对众筹融资的借贷模式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的规定还不成熟,因而借贷模式的监管主体也有待进一步探索。借贷模式涉及资金借贷与债权债务,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牵头监管。但一旦涉及到债券或资产证券化等证券活动时,也应该承担监管责任。
捐赠模式的众筹,因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无关,不必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与此同时,众筹还涉及到网络安全、征信系统、虚拟货币、产业发展等问题,需要工信部、等部委共同参与监管。
值得强调的是,在各部委分工监管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监管协调。众筹的借贷模式和股权模式尽管有所区别,但并不存在天然的鸿沟,极有可能出现投资、借贷共存的混合模式。这就需要逐步建立众筹监管的部际协调,从多角度加强和统一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
3、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踩踏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红线。 不同模式的众筹,有不同的法律风险,需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参与,避免行业出现非法活动。
在借贷模式下,网贷平台分“中介”和“自营”两类,前者从事信息撮合业务,不介入交易本身,不吸收投资者资金,没有集资行为;后者把债权做成理财产品,通过线下渠道出售给公众,吸收投资者资金,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因此,可鼓励“中介”类平台正规经营,设置宽松的监管规则;对“自营”类平台,则应实施牌照准入制,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谨防变成非法集资危害社会。
在股权模式下,众筹平台扮演“中介”的角色,负责撮合投资者和融资者,平台本身不吸收资金。同时,项目发起人、平台运营主体及投资者均能清晰地认识并预见到,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而且投资者的出资不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换言之,股权众筹不属于集资的范畴,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但是,股权众筹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涉及股份、债券等证券工具的发行,若未得到有效规范,将可能演变成非法证券活动。因此,对股权众筹平台,应积极制定监管规则,防止其变成非法证券活动,并密切关注平台的经营范围,谨防平台向“自营”方向发展,非法吸收投资者资金,甚至演变成非法集资。
4、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的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特别是股权投资与常见的股票投资大不相同,比如投资可能会很长期,很难在短期内赎回,而且初创项目失败的概率更高。当前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众筹融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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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注释:
1、引自Crowdfunding Industry Report: Market Trends, Composition and Crowdfunding Platforms.Crowdsourcing.org. May, 2012; The Crowdfunding Industry Report. Crowdsourcing.org. April, 2013.
2、数据来源:网贷之家http://www.wangdaizhijia.com/ 3、2013年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后将原金融服务局FSA的监管职能分拆到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与审慎监管局PRA,其中FCA主要负责金融服务和市场的监管。
4、参阅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6月号。
5、2013年9月23日,根据SEC于2013年7月投票的结果,JOBS法案Title II条例生效。对公开劝诱(general solicitation,向一般大众就私有企业的募资进行广泛宣传)的禁令被解除,任何公司能够对外公布融资需求,但投资者仍只限于认证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2013年10月23日,SEC投票通过JOBS法案Title III条例并公布了提案。Title III将允许非认证投资者也能参与早期初创企业的融资。目前提案进入公示期,具体规范有望于2014年上半年最终确定并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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