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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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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3 057-2011

2011-09-20印发 封面 2011-09-20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对应文号 版 次 广东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规定 Q/CSG-GPG 2 13 057-2011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编写 初审 会签 审核 批准 罗智雄 陈金梅 吴斌 人员 汤寿泉 闫国兵 谭昌友 杨忠辉 侯林高 何冠恒 许思奋 杨群英

2011-09-20印发 制度信息 2011-09-2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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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规范广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机具(含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使施工机具满足现场施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等要求,确保施工机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设备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承建单位的施工机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 《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2007版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3 文件术语和定义

3.1 机械设备:由驱动装置、变速装置、传动装置、工作装置、制动装置、防护装置、润滑系统、冷却系统等部分组成的设备。

3.2 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3.3 计量器具: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象量质的器具或装置。

3.4 其他工具:除上述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工具。 4 职责 4.1公司基建部

监督和指导公司系统在建工程现场的施工机具管理,不定期开展施工机具专项检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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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4.2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在建工程现场的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以及监督管理。 4.3工程监理单位

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承建工程现场的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及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工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4.4工程施工单位

4.4.1对本单位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负总责。

4.4.2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标准。 4.4.3负责做好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机具的进场验收工作,统筹管理进场施工机具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拆除和日常管理工作。

4.4.4对现场施工机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采取安全管控措施。 4.4.5负责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台帐和相关资料。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施工机具的建账和使用周期(指有有效期的)管理 5.1.1进场的机具必须是检验周期内合格的机具。

5.1.2进场的机具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本管理规定中的5.2要求以及相应资料齐全,如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等。受力施工机具则需附受力试验报告书,并进行试运转、简单操作等相关验收工作。

5.1.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进场的机具应有“合格”与“不合格”的机具状态标识牌。

5.1.5 验收合格的机具,应及时分类建立台账并结合施工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使用周期。(周期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

(1)机械设备台帐; (2)安全工器具台帐; (3)计量器具台帐; (4)其他工具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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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未到使用周期损坏的机具,经维修后鉴定不合格的,严禁投入施工现场使用。 5.1.7 已超过使用周期的机具,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合格,方可延长使用周期,否则报废处理。

5.1.8 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机具应给以强制报废:

(1)主要机构部件已严重损坏,经过修理其工作性能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3)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4)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配件来源的。 5.2.施工机具的一般要求 5.2.1 机械设备

5.2.1.1机械设备必须是未超过使用周期且鉴定合格。已超过使用周期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本管理规定5.1.7条的要求。

5.2.1.2机械设备外观检查无明显缺陷且经检验或试运行满足设备使用性能条件。 5.2.1.3机械设备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5.2.1.4机械设备转动部分的保护罩牢固可靠。 5.2.1.5机械设备的所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可靠有效。 5.2.1.6机械设备无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5.2.1.7机械设备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5.2.1.8受力机械设备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

5.2.1.9起重机械的受力部件无变形、裂缝;钢丝绳磨损、断丝在规定的范围。 5.2.1.10特种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1.11 特种设备的管理一律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2.2安全工器具

5.2.2.1必须有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及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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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外观检查完好,无损伤、无裂纹、无霉变,并在试验有效期内。 5.2.2.3应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台账,定置存放。 5.2.3计量器具

5.2.3.1必须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经法定或有资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

5.2.3.2在合格周期内发生故障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经检修后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2.3.3应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台账,定置存放。 5.2.4其他工具

5.2.4.1工具必须外观检查良好,使用性能正常。 5.2.4.2分类定置存放。 5.3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5.3.1机械设备机具

5.3.1.1特种设备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其他规定需持证人员操作的机械,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发证的人员持证上岗操作;小型施工机械以上的应采取定人、定机、定岗“三定”管理规定操作。定期对各类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与技术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

5.3.1.2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及保养,空载运行;对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场所范围和具体的作业任务,评估电网、设备、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中危害所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管控措施。

5.3.1.3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在临近带电运行设备区域内作业或移动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DL5009.3-199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3.8.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4用电的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等应按规定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 5.3.1.5用电的机械设备必须设置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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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移动式用电的机械设备,电源线应悬空架设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放在地面上。

5.3.1.7固定式的施工机械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应将轮子或底座固定好。

5.3.1.8机械设备严禁超速、超载、超温、超压以及带故障运行。 5.3.1.9所有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按规定执行。

5.3.1.10机械设备应由专人保养维护,应做到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和特定保养,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直接进行润滑等工作。机械设备的技术档案要健全,运行和检测记录必须准确、齐全。 5.3.2安全工器具

5.3.2.1不得使用超过试验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5.3.2.2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适用电压应与设备运行电压相对应。

5.3.2.3安全工器具属专用工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禁止作为其它工具使用。 5.3.2.4当安全工器具的性能有异常时,应认真检查或做必要的试验,严禁继续使用。 5.3.2.5安全工器具存放环境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和相关规定。

5.3.2.6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橡胶绝缘用具应放在避光的柜内。 5.3.3计量器具

5.3.3.1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方可使用。

5.3.3.2使用计量器具,必须先了解其性能和使用规定,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使用,严禁违章操作。

5.3.3.3各种计量标准器具应有专人管理,由使用人定期进行保养,经常保持清洁。注意防尘、防潮、防撞,存放在安全位置,计量器具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较长时间不用的仪表要定期通电去潮,防止霉变。

5.3.3.4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停止使用,经修理后送有资质检验单位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3.4其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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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 工具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工具的操作、维护保养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及规定,按规程及规定执行。

5.3.4.2所有用电的工具金属外壳及基座等应按规定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移动式用电的工具的电源线应悬空架设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放在地面上。 5.4施工机具的试验与检查

5.4.1施工机具应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定期或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以发现其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5.4.2有使用周期的施工机具的周期性试验、检查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

5.5施工机具的配置

5.5.1变电工程施工主要机具配置(附表1、附表2)。 5.5.2送电线路工程施工主要机具配置(附表3)。

5.5.3基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具型号及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特点、受力分析等因素合理选择,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6 附则

6.1本规定由广东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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