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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安全检查执法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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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安全检查执法指检查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1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的单位是否取得《危险化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1.2 许可证到期是否办理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延期许可手续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1、相关证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3 是否转让、买卖、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4变更企业名称、主要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控措施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2.1是否成立了安全管理机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2是否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加油工和特种作业人2、管理机构员)及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2.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合格。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3.1是否制定并明确了主要3、职责、制负责人、安全员、从业人度、操作规员的工作职责;制定了相程关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4、安全教育4.1是否组织本单位人员进《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培训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隐患排查5.1是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治理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事故报告6.1是否存在隐瞒事故(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1是否对企业的生产进行7、安全投入了安全隐患整改(查看费用清单)8.1 是否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8.2是否编制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8、应急救援、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8.3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过评审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8.4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向安监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8.5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及时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进行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8.6是否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了相应的救援物资及装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9.1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经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过职业卫生培训(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9.2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容。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9.3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划和实施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9.4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9.5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档案(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6是否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9.7是否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9.8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9、职业健康

9.9是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9.10是否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9.11是否每年对存在职业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9.12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用9.1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的维护、检修和保养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10、1经营单位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是否事前重新申请办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理经营许可证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扩、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0、2新改扩建项目是否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通过“三同时”审查并验10.新、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收合格扩、迁(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10、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11.1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11.2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11.3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应有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11.4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小于0.5米12.1 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11、现场管理(加油机)12.现场管理(消防设施)

12.现场管理12.2 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消防设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施)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须分别设置12.3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不少于2块,沙子2m³13.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GB50156-2014排到站外时,围墙内应设置水封装置13.2加油站排出建筑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13.现场管理或围墙应内应分别设水封(给排水)井(独立的生活污水除外)。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13.3加油、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14、供配电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执法指南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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