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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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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关键词】刑罚目的;合理性根据;刑罚人道 0 前言

在西方国家日益强调刑罚人道的口号下,刑罚正在越来越失去其具有的惩罚主体、剥夺权利与应得报应等功能,这是否意味着刑罚的目的越来越难以实现?中国刑法将走向何方?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都同意这样的说法: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任务,因此在刑罚目的意义上所说的目的指的是刑罚对社会的影响效果。从国家这个行使者的角度看来,这种效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性的,是国家通过刑罚的运用在社会中鼓励从而产生某种效果。另一方面是阻碍性的,是通过刑罚的运用阻挡某种行为的发生。无论哪种,只要是属于国家通过刑法选择的,就是国家希望达到的目的。在刑法学理论中,刑罚目的不仅会直接在刑罚论中影响刑罚体系、种类乃至量刑,而且会对犯罪论的结构和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在现代刑法理论中, 刑罚目的的理论已经相当广泛地用来作为证明刑事司法制度合理性的基础。在中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 社会危害性是与社会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 尤其是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罚的愿望相联系的。我们可以说, 认为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认为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惩罚是正当合理的。 因此,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正当合理性, 也的确与刑罚目的的选择紧密相关。

1 刑罚目的

我赞同的刑罚目的是三层次说: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第二层目的——预防犯罪,第三层目的——保护法益。 1.1 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

要论刑罚的内在属性, 我认为应当首推惩罚性。我们说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 一方面是就是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使其思悔改。另一方面,通过内心赎罪感使其主动悔改,赎罪感经常意味着行为人在内心中将刑罚作为正义的标杆而加以接受, 从而通过心灵上的反省而改过自新, 并且通过赎罪使自己重新获得人格和社会性的纯洁, 但是这样一种以人格心灵的自主方式显示出来的赎罪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 而是一种人格的自新。

通过对行为人的监禁来保护一般公众免受侵害, 通过对行为人适用刑罚来威慑其不得实施其他犯罪,并且通过对行为人的教育来防止再犯罪。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惯犯的问题,对既无法遏制又无法矫正的惯犯,我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单纯的偶犯进行威慑, 对可以矫正的罪犯加以矫正,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确主张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态度、是初犯或是偶犯还是惯犯等因素, 但这些因素都是作为酌定情节来考虑的, 是由人民法院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而酌情适用的。刑罚目的的选择作为一种国家和社会对特定刑罚的价值选择, 可能由于社

会各方面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1.2 刑罚的第二层目的——预防犯罪

人道主义在刑罚中的不断渗透融合,使单纯的报复性的刑罚作用日渐淡化,而对犯罪人的人道主义关怀乃至教育作用在各国法律中越发突显。

刑罚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将来没有犯罪发生。故此,刑罚应当与防止犯罪的目的相联系,刑罚人道主义及其原则作为折射刑罚文明程度的尺度使刑罚越来越具有人性、仁爱的特性,并且已经成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它强调,犯罪人也是人,也有其尊严和独立人格,对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待遇均是反人道的。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和刑罚措施人道化,也禁止把罪犯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使罪犯因为犯罪受处罚却并不因此而丧失其人格自尊,这样才有利于鼓励社会大众对整个国家上层建筑的认同和自愿服从法制约束。刑罚人道主义作为一项原则和一种伦理精神,它不仅不是一种手段,而是判断目的与手段是否合理及正义的尺度。

刑罚人道化,在行刑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废除残害肉体刑、废除死刑或者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刑罚人道主义使得刑罚发展体现出向现代文明的转化。历史上的某些朝代也有刑罚人道化的提法,比如死刑被限制使用,身体刑被取消,自由刑成为主体等。

这里特别要说的是自由刑的执行,开始由监狱化走向开放式,禁

锢惩罚越来越少,促进其回归社会的越来越多。刑罚人道主义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范畴。可以确定,刑罚的目的和功能都将紧紧围绕人道主义来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尊严与价值必将得到更大地保护和发扬。 1.3 刑罚的第三层目的——保护法益

保护法益,摒弃一切严酷刑罚, 在法治文明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要关注与人道主义相适应的法律完善。不能单纯为了刑罚而刑罚,要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更新和再造,用人道主义的感化使罪犯得到人性的尊重、人格的提升,激活罪犯改悔自新,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2 刑罚人道

特别要注意强调对犯罪人的关怀,与国际接轨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就中国来说, 目前,从法律制度建设上,要践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权。

首先,必须重视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使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制裁。同时,要杜绝严打风、随意加重刑罚甚至酿成冤假错案的失误等现象。在刑罚实践中,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保证国家刑罚权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教育公民,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

其次,要慎重适用死刑。当今各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刑罚更加轻缓,并增加了很多刑罚的替代措施来尽量减少刑罚的痛苦。尽管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废除死刑制度还有一定难度,但我们应当逐步改变死刑适用上的报应与威慑功能观念,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导引功能,逐步破除对死刑在遏制犯罪中的盲目崇拜与依赖,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树立轻刑化观念,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以逐渐过渡到废除死刑。

在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刑罚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意识到超前于刑罚的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在创造性接受现代西方人道主义精神的同时,研究中国具体国情,发挥综合力量与综合优势来医治社会,遏制犯罪,这比发生犯罪之后的刑罚更有人道主义价值。 【参考文献】

[1]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z].

[2]韩轶.对我国刑罚目的之理性审视[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韦临,流鎏.论报应、报应的制约与一般预防:兼论一般预防不应是刑罚目的[j].法律适用,1997(5).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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