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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公司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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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升旺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公司、车间、班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本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和《平谷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平政办发〔2014〕13号),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间、班组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公司、车间、班组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公司、车间、班组领导干

部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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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担任主任;

(二)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三)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九)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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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六条 其他分管副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提请研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把分管业务范围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纳入重要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政策、机制等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分管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范围的行业管理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考核验收;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时期随时检查;督促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涉及生产安全标准化建设、事项审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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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和事故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整改意见。

第七条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车间贯彻执行,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五同时”要求,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修订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四)组织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五)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意见建议; (六)组织本车间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等处于良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七)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协调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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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九)组织开展本车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

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车间、班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三)组织并参与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五)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六)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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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从各级技术人员的安全指导,严格按照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和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四)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并立即予以排除;

(五)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会使用工作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 (七)掌握险情出现的处理预案,并会正确处理。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车间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确保本本车间安全生产;

(三)班组组长坚持每天进行班前安全例会,在岗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醒从业人员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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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要每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及时整改到位;其他分管领导每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检查1次,发现隐患,要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进行沟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车间主任每天至少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检查1次,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

(四)班组长每天要在岗前、岗后至少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1次,确保人、机、物、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置。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通报制度。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通报本公司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以及通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时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区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情况和事故情况及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对本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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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报,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公司、车间、班组领导干部要定期在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对本公司、本车间、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和述职。述职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账整改工作制度。 (一)公司要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定期督查,确保按期整改;

(二)公司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级,确定隐患治理责任主体。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报有关行业部门,采取挂销账式管理.

第四章 监管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要对公司、车间、班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 “一岗双责”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公司要将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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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劳模和干部任用的依据。公司、车间、班组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四不放过”原则,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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