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坚持法律法规为基础、技术防范为手段、规范运行为目标,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围墙、入口处、建筑物内及周边环境等,系统应能覆盖所有关键区域和重点部位。
第四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明确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责任,落实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必须具备合法的技术授权和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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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实时监测与录像存储、远程管理和查看、报警与处理、图像分析与识别等。
第八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现场安全管理、技术防范和事故报警的需要,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设监控摄像头的数量和位置。
第九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存储设备和记录文件要定期检查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管和检查,定期进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监控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私自删除、损坏和泄露监控数据,依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第三章 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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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是保证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监督、检查和管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该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政策宣传,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促进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普及和应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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