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患有皮肤病、眼病、刺激过敏者,不得参加防水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恶心、头晕、过敏等,应停止作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第三条 材料库房应设专人负责,不得烟火,并悬挂警示标志和防火措施标牌。
第四条 防水卷材采用热熔粘结,使用喷灯等操作时应申请办理用火证。作业点周围30m以内不得存放易燃物。
第五条 使用喷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喷灯前应先检查开关及零部件是否完好,喷嘴要畅通; 2.喷灯加油不得超过容量的4/5; 3.每次打气不能过足;
4.点火应选择在空旷处,喷嘴不得对人; 5.气筒部分出现故障,应先熄灭喷灯,再行修理。
第六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不得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七条 施工作业应配备相应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仪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 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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