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质办理委托合同
甲方:偃师市诸葛镇边沟石料厂 乙方:李顶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偃师市诸葛镇边沟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点及年审”(以下合称“资质”)的变更及年审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资质变更及年审,所有工作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申报材料的制作、申报、审核; 2、向有关部门及政府缴纳的正常费用;(以有关部门及政府的票据为准) 二、委托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委托代理费用采用包干方式,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委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大写: ¥壹佰捌拾万元整 );
2、本次委托代理费用支付方式:
1)本次委托代理费用分三次支付乙方。
第一次支付为资质办理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变更和审验后资质复印件日期为准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第二次支付日期为第一次支付日期365天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60.0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第三次支付日期为第二次支付日期365天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为满足变更和年审需要,乙方在办理变更和年审资质过程中,根据需要,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并保证提供的以上各种资料、证明及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承诺为甲方办理的资质证书为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认可之合法证件;
2、严格保守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经营信息,做好与此相关的各项协调工作; 3、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代理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此行为已垫付之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倍以上的违约金。
2、若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委托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未及时支付代理费用之约定支付乙方,甲方应在30天内按未支付金额5倍违约金支付乙方。 六、合同自动失效条件
1、乙方如在2015年3月14前未能办理完毕资质的变更审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及费用,本合同自动失效。
2、乙方所垫付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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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 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欠款条共叁张,内容为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费用人民币 180.00 万元(大写: ¥壹佰捌拾万元整);每张欠条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欠 款 条 编号20140001
今欠(姓名) 人民币(大写) ¥ 欠款事由 办理资质 的代理费用 本欠款 年 月 日前还清 欠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欠款日期: 年 月 日
欠 款 条 编号20140002
今欠(姓名) 人民币(大写) ¥ 欠款事由 办理资质 的代理费用 本欠款 年 月 日前还清 欠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欠款日期: 年 月 日
欠 款 条 编号20140003
今欠(姓名) 人民币(大写) ¥ 欠款事由 办理资质 的代理费用 本欠款 年 月 日前还清 欠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欠款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偃师市诸葛镇边沟石料厂
乙方: 见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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